民间借贷危机或倒逼《放贷人条例》出台: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2011-11-18 1328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同时强调,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4倍。下一步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这是央行首次对民间借贷的地位作出定性的结论。虽然与社会大众所理解的民间金融还存在差距,但对于长期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资本而言,总算有了一个明显的地位改变。
但也应看到,央行有关负责人只是将民间借贷定义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只是承认其合法合规,民间金融最终会走向何方,关键还需要金融改革,从法律和政策上真正得到认可。也就是说,不管是开放金融市场也好,“规范化阳光化”、给予其合法地位也好,前提都必须是对民间借贷进行立法。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和配套制度,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就是“水中月镜中花”,弹指即破,不堪一击。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周德文日前表示,“温州这一轮民间借贷危机,倒逼搁浅多年的《放贷人条例》提上议事日程。”无疑,《放贷人条例》的出台,将成为民间借贷法制化要闯的第一道关。 近年来,制定《放贷人条例》的消息不胫而走,却总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2008年央行研究局第一次提出研究制定《放贷人条例》,2009年《放贷人条例》列入国务院115个立法项目中。但此后,在2010年国务院立法计划涉及的172个项目中,以及2011年国务院立法计划涉及的159个项目中,《放贷人条例》均未列入。《放贷人条例》迟迟无法出台,个中缘由,除了《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与《放贷人条例》所倡导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的精神存在差异的制度障碍外,还有对市场一旦放开监管跟不上的恐惧,“小步慢走”一直是监管部门对市场放开的思路。但民间借贷发展到今天,似乎已等不及监管部门的节奏。据相关统计,温州市当地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整个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1100亿元。而温州各银行机构的信贷总规模目前也就在4000多亿元,民间借贷几乎占到整个信贷规模的四分之一。联系江苏、福建、河南、内蒙古等地的放贷潮,全民放贷并非信口开河,民间借贷阳光化和法制化已是迫在眉睫。立法规范和保护民间借贷,使之走出“灰色地带”,既可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又能区别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界限,保护放贷人利益,降低盲目投资的风险,实现民间信贷规范有序发展。 就在相关部门为《放贷人条例》出台相关问题撕扯不清的时候,地方部门已经首开先河,对放贷人权利进行保护。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双方约定利率不能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这一规定在重庆市属首次,以前复利是金融机构的专属权利。“利滚利”被司法推向前台,将使放贷人权利受到法律保护。重庆市有条件地支持“利滚利”值得肯定,不失为司法为经济发展护航的务实之举。但仅此还很不够,需要国家层面通过立法给民间借贷一个统一、规范的出口。 值得关注的是,在央行有关负责人此次表态中,已经强调下一步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但愿不久的将来,金融改革跟上民间借贷发展的脚步,使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迎来柳暗花明的新天地。 来源:上海金融报
但也应看到,央行有关负责人只是将民间借贷定义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只是承认其合法合规,民间金融最终会走向何方,关键还需要金融改革,从法律和政策上真正得到认可。也就是说,不管是开放金融市场也好,“规范化阳光化”、给予其合法地位也好,前提都必须是对民间借贷进行立法。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和配套制度,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就是“水中月镜中花”,弹指即破,不堪一击。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周德文日前表示,“温州这一轮民间借贷危机,倒逼搁浅多年的《放贷人条例》提上议事日程。”无疑,《放贷人条例》的出台,将成为民间借贷法制化要闯的第一道关。 近年来,制定《放贷人条例》的消息不胫而走,却总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2008年央行研究局第一次提出研究制定《放贷人条例》,2009年《放贷人条例》列入国务院115个立法项目中。但此后,在2010年国务院立法计划涉及的172个项目中,以及2011年国务院立法计划涉及的159个项目中,《放贷人条例》均未列入。《放贷人条例》迟迟无法出台,个中缘由,除了《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与《放贷人条例》所倡导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的精神存在差异的制度障碍外,还有对市场一旦放开监管跟不上的恐惧,“小步慢走”一直是监管部门对市场放开的思路。但民间借贷发展到今天,似乎已等不及监管部门的节奏。据相关统计,温州市当地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整个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1100亿元。而温州各银行机构的信贷总规模目前也就在4000多亿元,民间借贷几乎占到整个信贷规模的四分之一。联系江苏、福建、河南、内蒙古等地的放贷潮,全民放贷并非信口开河,民间借贷阳光化和法制化已是迫在眉睫。立法规范和保护民间借贷,使之走出“灰色地带”,既可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又能区别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界限,保护放贷人利益,降低盲目投资的风险,实现民间信贷规范有序发展。 就在相关部门为《放贷人条例》出台相关问题撕扯不清的时候,地方部门已经首开先河,对放贷人权利进行保护。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双方约定利率不能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这一规定在重庆市属首次,以前复利是金融机构的专属权利。“利滚利”被司法推向前台,将使放贷人权利受到法律保护。重庆市有条件地支持“利滚利”值得肯定,不失为司法为经济发展护航的务实之举。但仅此还很不够,需要国家层面通过立法给民间借贷一个统一、规范的出口。 值得关注的是,在央行有关负责人此次表态中,已经强调下一步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但愿不久的将来,金融改革跟上民间借贷发展的脚步,使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迎来柳暗花明的新天地。 来源: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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