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可事件的中间人和下家的责任分析-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2011-07-14  1330


    上海杉可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杉可公司)涉嫌的几千万合同诈骗已经案发一个多月了,由于刑事案件尚在侦查阶段,导致受害人尚不能想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究上海杉可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货款的民事责任,但由于很多受害人是通过中间人来购买的,因此有许多受害人向本律师进行咨询和要求代理时,问到能否向中间人追偿,当然,也有不少中间人想本律师咨询,其是否可以免除向下家返还前钱款的责任。现本律师将自己提供的中间人与下家之间法律关系分析解答整理如下: 

  一、居间关系

在中间人为下家提供卖车或Iphone等产品的信息时。应区分为两种情况:

   1、无偿,那就仅仅是一种帮助行为,在民法上不需要负任何责任;

   2、有偿,即中间人收取了下家一定费用,应认定为中间任何下家之间是一种居间法律关系。作为居间人的中间人如果尽到了如实报告义务,就不应承担责任。

    二、委托关系

    中间人为下家代购。“代”表明中间人和下家之间是一种委托法律关系,下家是委托人,中间人是受托人,这种委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中间人为下家提供买车的服务,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而不是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其中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即中间人未收取下家的任何费用)须中间人出现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过失程度比较大的,可以避免的过失。用比较书面化的形式表示就是:应当预料会发生不利后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免,从而致使损害发生的一种过失。)才应当承担责任。中间人作为一个不是以车辆买卖为职业的普通人,在杉可公司之前已经兑现了不少低价车的情况下,应该说没有任何过错。所以在委托法律关系中,中间人无需赔偿。

但有一种情况是,中间人和下家下家之间签订了一份代购车辆的协议,其中约定只要迟交未或未交车就要承担责任,而不论原因。此中约定似乎表明,该委托合同实行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发生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我认为合同关于委托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是一种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约定予以变更,变更的约定无效,发生违约还必须有过错,才能承担责任。
  

     三、买卖关系

    中间人向杉可公司购买汽车再将汽车卖给下家,这其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且两个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相互独立,即使他们是一个连环买卖合同。因为我们国家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实行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中间人与杉可的合同因杉可公司的欺诈而无法履行的事实不构成中间人在第二份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该是有不构成不可抗力,也不构成意外事件。无法交车时,中间就必须对下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下家可以解除合同,由中间人对下家承担返还责任
 

    四、债权让与关系

    在与中间人的接触中我发现,有些中间人是将自己的在杉可公司的“名额”转让给下家的,而不是将自己从杉可公司购买的车子卖给下家的,卖的是“名额”还是车子导致中间人对下家的责任截然相反,在转让“名额”(转让债权)时,中间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债权让与中出让人的 债权瑕疵担保责任并不包括担保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有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的学者的专注为证), 另外被转让的债权即使是产生于因欺诈二形成的买卖合同也不影响他的真实性,因为欺诈导致合同成为可撤销合同,但在债权人将债权出让之后,其所享有的撤销权就被抛弃了,该被转让的债权也就确定成立 

                                                                                                           作者: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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