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引热议 增强可操作性-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2011-05-25  1379


                                                                       
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引热议 专家:增强可操作性

  我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过亿的国家,也是人口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发展中国家。截至2010年底,全国60岁以上人口近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在2014年达到2亿,2025年达到3亿,2034年达到4亿,2050年前后将占总人口的1/3,达到4.7亿。

  每个人的明天都是老年人,如何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如何让千千万万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更加幸福?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今年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分赴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

  5月26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座谈会,与会人员建议,尽快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1996年制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很多条款是倡导性的,在执行中不是那么有力。我建议修订该法时,不能让其成为‘软法’,在实际执行中缺乏可操作性。”长期从事老龄工作的合肥市老龄办常务副主任方明说。

  “在农村,有的老年人居住条件很差。儿女外出打工赚钱回来后,自己住进了新楼房,老人却仍然住在低矮破旧的房子里。对于这种情况,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在实际中很难处罚,规劝也没有用。”安徽省六安市老龄办主任、民政局副局长宋飞也表示,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应该是“软法”,应该更具可操作性。
明确精神慰藉的条款

  “我在基层工作多年,接触到很多老年人,特别是有些身患重病、绝症的老年人,他们需要的不只是吃饱穿暖,更需要亲情陪护。所以在修改法律时应该明确老年群体的精神需求保障,特别是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安徽省马鞍山市老龄办副主任张四维建议,老年人重病期间,应鼓励赡养人床前陪护,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带薪休假,陪护老人。

  安徽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小群建议,对患病的老年人,应由赡养人提供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赡养人应该提供医疗费用。“但有的老年人经济情况比孩子好,他们在生病时不需要钱,而是需要护理,需要精神慰藉。”李小群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沪平指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虽然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但对赡养人履行精神慰藉和生活赡养义务的责任规定得不明确,从而限制了老年人享有精神上慰藉的权利,建议在修订法律时加以考虑。
关爱过度是一种歧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对特定人群的保障,老年人应该具有的权益是什么?现在很多人认为老年人年纪大了,需要被照顾,社会应该对老年人进行倾斜性的权利保护,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但是这种关爱既要合理,也要适度,任何过度的关爱都是对他们的歧视。”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宏光说,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要在法律里明确禁止各种对老年人的歧视。

  “我在基层从事老年工作25年,这些年来,亲身感受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爱,也很受鼓舞。”宋飞认为,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该坚持城乡统筹和社会管理创新,以此推动老龄事业发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对于三无老人,国家予以供养。我建议,在修订法律时,应该改为国家对三无老人予以分类供养。因为有的老年人需要供养,有的不需要供养。比如,在农村有的三无老人身体好,有菜园,愿意自己住。对无生活自理能力的,则应集中供养,并保障医疗条件。”宋飞说。
关注高龄老年人群体

  “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比如我国法律只规定了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为保障其合法权益,规定了监护制度,而对于高龄老年人群体却未作出相关规定。”汪沪平说,“高龄老年人的身体、智力不断衰竭,逐渐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其与未成年人一样,需要特定的人或机构进行照顾和监护。”

  汪沪平建议,尽快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一些好的规定和做法上升为法律,明确政府、家庭、社会、司法的责任并实行问责制,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把老年维权工作进一步细化,实现老年维权制度化和法律化。还要加大对遗弃、虐待老年人犯罪的惩罚力度。“现行法律规定遗弃、虐待罪均为自诉案件,建议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公安、检察机关应当介入。” 来源:法制日报  于呐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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