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20年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平安之路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

 2011-03-01  1416


综治20年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平安之路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中央总结历史经验提出的正确方针,它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是新形势下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的新发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新路子。

  ——摘自1991年2月19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用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

  ——摘自1991年3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2011年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20周年。

  社会治安治理问题作为世界性难题,是各国政府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是我们这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的非凡首创和崭新实践。在这条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中国大道”上,成千上万的政法干警、综治干部和人民群众倾力投入,为维护社会安宁挥洒汗水,筑起一道道“护城河”,打造了社会安全的“铜墙铁壁”。

  20年来,在《决定》的指引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夯实、拓宽、延伸,并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赋予新的内涵,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的新路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打击震慑犯罪护航百姓平安

  2005年91.9%、2006年92%、2007年93.3%……逐年递升的人民群众安全感,是对整个社会治安形势最具说服力的“晴雨表”。而2010年的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率调查中,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为86.24%,比2009年略有上升。

  良好的社会治安,事关百姓的福祉与安康;没有良好的社会治安,改革发展的航船便不能平稳前行。

  《决定》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打击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 

  “自1991年中央综治委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哪里治安混乱就集中整治哪里。先后组织开展了打击‘车匪路霸’、打击‘两抢一盗’、打黑除恶、治理自行车被盗、侦破命案会战、治爆缉枪、禁毒、扫黄、扫赌等一系列专项斗争和集中统一行动,多部门、多警种协同作战,切实将严打精神贯穿于侦查破案、批捕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依法严惩了一批严重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了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态势。”中央综治办有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湖南省邵阳市一度社会治安混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中央综治委抓住这一带有普遍性的典型问题,于1991年10月在邵阳市召开全国社会治安重点治理经验交流会。会后,全国各地迅速开展了重点整治工作,一批治安混乱的地方改变了面貌。

  针对一些农村地区治安混乱的状况,1994年6月,中央综治委会同中组部、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在江苏省吴江市召开会议,部署对农村治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各地采取有力措施,一批横行乡里、群众深恶痛绝的流氓恶势力被铲除,农村基层党政组织得到加强。

  新世纪之初,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严峻,严重刑事犯罪时有发生。2001年4月,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英明决策,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了一批犯罪分子,一批治安混乱地区的面貌得到了改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恶势力犯罪活跃呈现上升态势。从2006年2月起,全国向黑恶犯罪发起了凌厉攻势。历时3年,全国公安机关侦办涉黑案件1221起,打掉恶势力1285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万余名,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0万余起;检察机关公诉涉黑案件1000起,审判机关宣判涉黑案件689起。持续不断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让很多地方的老百姓拍手称快。

  近一段时间,不少群众明显感受到:淫秽色情犯罪活动有所收敛。这一变化的背后,是从2010年6月开始,一场打击淫秽色情的“扫黄风暴”席卷全国,互联网“扫黄”行动也在去年同时进行。经过集中开展打击网上赌博和网上淫秽色情犯罪专项行动,网上违法信息传播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

  电信诈骗、非法集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为祸甚烈,各地加大防范、打击、整治力度,同时形成对假币、假发票、银行卡犯罪围剿之势,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进一步筑牢了社会平安的护栏。

  2010年1月26日,中央综治委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中央综治办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先后组织了3批次暗访督查,对全国除乌鲁木齐、拉萨之外的所有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进行了暗访,对6个城市进行了“回头访”,有效推动了工作。截至目前,全国共集中排查整治了4.7万个重点地区,为实现社会平安奠定了基础。

  2005年91.9%、2006年92%、2007年93.3%……逐年递升的人民群众安全感,是对整个社会治安形势最具说服力的“晴雨表”。而2010年的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率调查中,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为86.24%,比2009年略有上升。

化解社会矛盾夯实平安根基

  20年来,治安巡防队、乡镇社区保安、治安志愿者、铁路护路联防队、流动人口协管员、综治特派员、综治社工、维护稳定信息员、矛盾纠纷调解员、治安中心户长、家庭治安代表人等不断涌现的“新名词”,使我国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力量发展壮大,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程中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

  夯实基层,打牢基础,方能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成效。《决定》提出,下功夫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上世纪90年代初,不少地方逐渐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治安模范乡村(镇)等基层安全创建活动。1997年8月,中央综治委在山东省威海市召开会议,推广山东、广东、上海、河南等地先进典型经验。会后,中央综治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意见》。 

  针对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逐渐增多的情况,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十分紧迫。2000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200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要求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2004年中央综治委召开工作会议,推广“枫桥经验”,全面部署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200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全力推进综治基层基础建设作出新的部署。

  2008年4月在广州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综治委主任周永康强调,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综合治理工作第一位的任务。各地要组织力量把本地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排查清楚,逐一登记造册,逐一落实责任,逐一跟踪督办,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我国当前的社会矛盾主要是因利益诉求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绝大多数是可以通过教育、协商等办法,采取经济、法律等手段解决的。各地综治部门在实践中探索出了许多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好办法。”中央综治办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多年来,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先、民生为重、整合力量、方便群众的理念,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形成了党委政府总揽、政法综治牵头协调、各部门协同配合、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格局。河南、辽宁、新疆、安徽、湖北、贵州、海南等地积极探索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减少了可能因决策不当造成的社会矛盾。江苏、浙江、四川、河北、重庆、湖南、陕西、福建等地构建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在劳资关系、医患关系、环境资源、安全生产、交通事故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建立了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街道),矛盾不上交”。

  引人关注的是,全国许多乡镇、街道建立综治工作中心、矛盾调解中心,开通畅达社情民意、解决群众诉求的“绿色通道”,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广东率先建立起县、镇、村三级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形成统一受理调处信访及矛盾纠纷、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平台。从2009年至2010年11月底,全省三级平台已受理矛盾纠纷383664件,调解366015件,占95.4%。

  为了真正把综合治理的工作重心转移到“预防为主”上来,各地注重从源头上查找治安隐患,从深层次上解决治安问题,从更广的范围构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1999年10月,中央综治办召开全国部分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座谈会,总结推广哈尔滨市、济南市开展社会治安“打防控一体化”建设的经验。2002年11月4日,中办、国办转发《中央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提出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2003年9月,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在南昌召开,对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作出全面部署。

  设岗亭、装铁门、亮路灯、安探头……各地针对治安防范难点,加强硬件建设,夯实平安根基,通过依靠信息化、科技化手段,织就了一张张安全防范大网。江苏省常州市实施和谐安民工程,对老小区进行了全面改造,直接惠及近40余万老百姓。家住常州清潭一带老小区的赵女士告诉记者,“这里曾经是盗窃重灾区。自从实施和谐安民工程后,再也没有发生过一起盗窃案。”

  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村治安防范承包制、保安驻村制等做法得到了推广,“警铃入户”、“平安互助网”、“多级联防报警网”等简易实用的技防设施,有效提高了治安防控效能,大大增强了预防、发现、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需要齐抓共管,从中央综治委成立之初的32家部委成员单位扩展到如今的39家部委成员单位的规模,可以看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更需要广大群众的支持与参与。每个楼门院1名信息员、1万名安全稳定特派员、30万党员公务员参与社区服务管理,2007年以来,北京市以维护社会稳定为核心,打造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新模式,努力实现“小事处置不出网格,大事化解不出社区街道”。

  20年来,治安巡防队、乡镇社区保安、治安志愿者、铁路护路联防队、流动人口协管员、综治特派员、综治社工、维护稳定信息员、矛盾纠纷调解员、治安中心户长、家庭治安代表人等不断涌现的“新名词”,使我国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力量发展壮大,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程中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

综治拓宽领域盛开平安之花

  2003年中央综治委“南昌会议”推出平安建设的经验后,平安建设在我国城镇乡村迅速展开。各地结合实际的“平安社区”、“平安乡镇”、“平安大道”、“平安铁道线”、“平安校园”、“平安家庭”、“平安医院”、“平安油区”、“平安工地”、“平安寺庙”等基层平安创建活动,积小平安为大平安,有力促进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的快速发展,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面临新情况、新问题,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

  随着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需要有一个新的载体来推动综合治理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平安建设应运而生。

  “稳定才能发展,平安才能和谐”。各地党政领导在实践中加深了对新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认识。2003年,江苏、山东等地在深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全省开展平安建设的工作意见,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 

  2003年中央综治委“南昌会议”推出平安建设的经验后,平安建设在我国城镇乡村迅速展开。各地结合实际的“平安社区”、“平安乡镇”、“平安大道”、“平安铁道线”、“平安校园”、“平安家庭”、“平安医院”、“平安油区”、“平安工地”、“平安寺庙”等基层平安创建活动,积小平安为大平安,有力促进了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平安建设是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对平安建设工作高度重视。2005年5月,胡锦涛总书记在接见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代表时明确要求:“深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和平安建设活动,切实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4年后,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大会堂再次接见了出席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大会的全体与会代表。

  2005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这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平安建设的一份纲领性文件。到2005年年底,平安建设已在全国全面展开。 

  2006年4月,中央综治委在苏州市召开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对平安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同年5月,中央综治办与中央维稳办在江苏省徐州市和山东省济宁市联合召开全国创建平安边界现场会,总结推广省际边界微山湖地区维护社会稳定的经验。同年8月下旬,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办在山东省烟台市举办了全国平安建设研讨培训班,进一步交流各地开展平安建设的经验,研究探讨深入推进平安建设的有效措施和具体办法。同年11月,中央综治办在福建省泉州市召开座谈会,研究探讨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平安企业、平安行业等创建活动的意见。 

  2007年4月,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总结推广平安建设经验,研究部署深化平安建设工作,更好地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中央综治委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平安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广泛开展“平安乡镇”、“平安村寨”创建活动。

  中央综治办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近几年来的实践表明,平安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保障工程,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人民群众所期盼的民心工程,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基础工程。

  平安是个“易碎品”,只有动态的平安、相对的平安,没有一劳永逸的平安。越来越多的地方在新一轮的深化平安建设中,既努力解决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又着眼于解决深层次的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来自2008年的数据显示,各地共创建平安县(市、区、旗)1737个,占全国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的60.8%。不少基层综治干部欣慰地告诉记者,平安建设就在他们身边,看得见,摸得着,很管用。

解决突出问题完善社会管理

  对流动人口的人性化服务管理,只是各地解决综合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完善社会管理的一个缩影。社会管理,既是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助推器”,又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安全阀”。创新社会管理,是新时期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现实迫切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沿海地区、交通沿线、大中城市流动人口大幅度增加,流窜犯罪活动猖獗。1995年7月,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的全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维权工作。会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综治委《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1997年,中央综治委成立了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和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的加速推进,以两亿多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既是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需要社会各界关爱和保护的困难群体。

  面对这支庞大的队伍,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200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从政策上明确对于流动人口将从“管理控制”转向“服务管理”。2008年4月,中央综治委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提出加强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新进展。

  随着我国一些地方对流动人口“民本化”的探索,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之难正在破题。广东深圳、江苏南通、浙江嘉兴、湖北宜昌等地探索实行了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为核心的“一证通”制度、“一站式”服务、公寓式管理,把子女入学、社会保险、考驾证、办理住房登记等公共服务融入到“一证通”中,解决他们在就业、就医、居住等方面的实际问题,让这些为城市发展作出贡献的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同等的市民待遇,使他们有了“家”的归属感。

  对流动人口的人性化服务管理,只是各地解决综合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完善社会管理的一个缩影。社会管理,既是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助推器”,又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安全阀”。创新社会管理,是新时期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现实迫切需要。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2009年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2010年6月,在四川省成都市举行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把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用更大的劲头抓紧抓好,努力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特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新路子。2010年10月,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确定了35个市、县(市、区)作为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全面启动了试点工作,推动各地各部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这一部分人重新违法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一项亟待破解的社会难题。1993年,中央综治委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对新形势下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10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2010年9月,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的全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会议提出,要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优势,探索安置帮教工作新路子,形成安置帮教工作新格局。

  江西省从实际出发,着力破解信息联通、人员交接、过渡安置、就业扶助、社会保障、接荐帮教六道难题,做到让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生活有保障、就业有人扶、困难有人帮,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过上正常人生活。5年来,江西回归社会的5.8万多名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达到了98.7%,就业率达到了92.44%,重新违法犯罪率仅为1.67%……近年来,全国安置帮教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办法途径进一步拓宽、衔接管理更加严密、帮教质量显著提高,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保持在较低水平,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0年来,由于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等综合治理中的突出问题,找到了有效解决办法。中央综治办会同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国确定了16个试点城市,分别对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和流浪乞讨青少年5类重点青少年群体开展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试点工作。从1996年起,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曾多次部署对校园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整治工作,着眼主动防范,强化人防物防技防,进一步优化校园周边环境,努力构筑校园安全的牢固防线。

  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各地综治部门以解决突出治安问题为突破口,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破解了大量管理难题,让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体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一些地方把少年犯、老年犯、过失犯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放到社区,依靠基层组织和家庭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减少了重新违法犯罪;一些地方把流浪青少年、轻微违法青少年送到少年儿童保护中心或者专门的学校进行教育、接受职业技术培训,对未成年的初犯、偶犯注销违法犯罪记录,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对抗;一些地方把容易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送到安康医院进行治疗,减少了现实危害,赢得了群众普遍好评。

“一票否决”落实综治责任制

  2002年至2007年,全国各省(区、市)综治委共督查了43084个单位,查究了16279个单位,一票否决了12118个单位。“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各地党政领导干部对综治工作越来越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抓好稳定同样也出政绩。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20年来,经过不断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宝贵经验。其中,最根本的一条就是狠抓领导责任制的落实,保证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进一步贯彻实施,促进了齐抓共管格局的形成。

  1991年12月,中央综治委制定了《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1993年11月2日,中央综治委、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奖惩挂钩。

  2000年8月,中央综治委、中央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下发了《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通知》。

  2002年5月,中央综治委、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召开联席会议,决定对治安长期混乱、工作措施不落实、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单位,以及发生严重影响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案(事)件的地方、单位,实行督查;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地方、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进行嘉奖,并由组织、人事部门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据了解,2002年至2007年,全国各省(区、市)综治委共督查了43084个单位,查究了16279个单位,一票否决了12118个单位。

  “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各地党政领导干部对综治工作越来越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抓好稳定同样也出政绩。

  据悉,中央综治委会同中组部先后对获得1997年至2000年度、2001年至2004年度和2005年至2008年度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优秀地市和优秀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主管领导干部2896人进行了嘉奖。

  各地还大力推动建立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抓综治工作的实绩档案、建立综治工作联系点和联络员制度,倡导对党政领导实行“一岗双责”做法,使领导责任制不断得到完善。

  从2003年起,中央综治委每年对各省(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目前已有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23个部委的26个职能部门参加考评工作,涉及群众安全感调查、严打整治、综治工作创新等35个项目。通过完善综治考核评比工作运行机制,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我们这样一个有着13亿人口、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国家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2011年2月19日,恰逢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2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能力建设,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

  胡锦涛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胡锦涛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格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管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思想道德建设8点意见。

  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周永康强调,要积极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在人口服务管理方面,要完善居民身份证制度,建立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提高对实有人口的管理服务水平;在经济组织管理方面,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协商机制,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要建立分类发展、分类管理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管理方面,要建立联合管理机制,保护正当交往合作,依法加强管理;在互联网管理方面,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严格管理、企业依法运营、行业加强自律、全社会共同监督的综合管理格局,促进健康发展;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要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主动依法维护群众权益,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在社会治安方面,要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加大对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种犯罪的防范打击力度,又着力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要建立社会诚信制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在精神卫生方面,要建立预测、预警、疏导、救助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成员的心理问题,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

  周永康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加注重改善民生,更加注重社会公正,更加注重宣传教育,为从源头上根本上基础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创造条件,努力走出一条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之路。

  20年来的实践证明,综合治理已成为党和政府不懈努力实践、亿万人民群众投身参与的一件大好事。只要我们坚定地沿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条世界首创的平安和谐之路扎实奋进,我们的国家就必将呈现出更加平安、更加和谐的美好前景。

本报北京2月28日讯  

相关背景

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提出与形成

  改革开放的初期,党中央根据邓小平同志关于搞好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从新时期我国社会治安的实际出发,并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

  早在1980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安定团结是实现现代化必须具备的一个前提。此后,他多次阐述保持稳定的重要意义,强调“稳定压倒一切”。

  1981年5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五大城市治安工作座谈会,明确提出:搞好社会治安,“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同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此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正式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

  1982年1月,党中央在《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中再次要求:“为了争取治安情况根本好转,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全党动手,认真落实综合治理方针。”

  1983年8月,党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明确了把“严打”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首要环节的工作思路。

  1984年3月,党中央批转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通知》强调:“从长远考虑,更重要的是加强基层工作和基础工作。”同年下半年,党中央批转中央政法委员会的报告时指出:要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必须在“严打”的首要前提下,抓住预防、改造等各个环节,通过思想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种手段,达到控制、预防、减少犯罪,并把犯罪分子中的绝大多数人改造成新人的目的。

  1991年1月,经党中央批准,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会议总结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经验,明确了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同年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这两个《决定》是我国搞好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长治久安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1991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协助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下设办公室,与中央政法委机关合署办公。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写入了新修改的《党章》的总纲,从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为全党的一项工作纲领。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记者孙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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