凛冬将至,壮士断臂--经济性裁员法律实务(上)

 2020-02-19  1669


                                                                                        


    近日社交媒体有两篇文章频频刷屏,一篇是西贝董事长《西贝贾国龙:疫情致2万多员工待业,贷款发工资也只能撑3个月》,而另一篇则是北京K歌之王《总经理致全体员工的一封信》。这两篇文章的大热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凛冬将至。自1月武汉疫情爆发到封城,其后各地政府纷纷发布延期开工公告。大部分省份都要求省内一般企业不得于2月10日复工。即使如此,考虑到很多地方对人员流动采取了限制措施比如暂停省内客运班线等措施,无论是工人的实际返岗,还是原材料物流的运输,企业暂时都没有看到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希望。中小民企相对来说抗风险能力较弱,在本次来势汹汹的疫情面前,中小企业的未来可以说是岌岌可危。一方面企业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暂停生产经营期间,高昂的人力成本房租贷款运营成本如影随形在这困境之中,很多企业可能不得不考虑通过裁员来减少企业开支。裁员是一把悬挂在企业及员工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落下对企业或员工都将造成极大的伤害。但逃避并不能解决问题,只有直面问题,才能更好地走下去。那我们今天就来聊一聊关于企业裁员的法律实务。裁员主要分为经济性裁员、结构性裁员、优化性裁员。结合目前的形势,我们主要谈一谈经济性裁员。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裁减人员(包含俗称的经济性裁员),这是企业的一项权利。那就经济性裁员我们进行如下探讨:

    1何为经济性裁员

    2经济性裁员的法定事由(仅讨论企业濒临破产及实质性经营困难的情形)


1何为经济性裁员

    企业经济性裁员这一概念的第一次提出是1994年由劳动部于《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中提出。其后又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作出了规定。

   

    2012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该条款规定了企业仅可在法定的事由情形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


    2018年修订后的《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


2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事由

    经济性裁员应当以法定事由的出现才可以启动裁员程序,法定事由主要如下

    2.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当企业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企业一旦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此时基于经营需要可以进行裁员。此处应注意,企业提供法院出具的企业进行重整民事裁定书,并依照法定裁员程序进行裁员。


    2.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我国现行法律并对企业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做出明确的定义。判断企业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各地大多有各自的规定。例如:北京以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为认定标准上海曾以生产经营已出现亏损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一)已采取以下措施: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包括外地劳动力);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但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实际已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不再降低工资;因企业困难有拖欠职工社会保险现象。(二)上述措施实施满半年仍然亏损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


    因此,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若依据“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进行裁员,其负有举证义务鉴于目前尚无统一标准,因此建议企业慎用该法定事由进行经济性裁员。需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裁员,应尽可能事先准备好证据,如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工商年检材料、审计报告等等借此来证明年度、季度连续亏损表。


    在目前经济形势,企业如确实经营困难且通过贷款等政府其他救济方式仍不能缓解,裁员不失为一种自救的途径。我们也衷心希望广大企业客户能早日恢复生产经营,保证员工及企业的基本利益。欢迎广大企业客户来电咨询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团队,我们有着丰富的企业客户法律服务经验,将为您在这经济寒冬中保驾护航

   

    文/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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