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法律的时间
2013-06-03 1587
对于选择法律的时间,多数国家不加严格限制,一般认为既可以在合同订立当时选择,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选择,甚至允许变更原来所选择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对选择法律的时间规定为“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选择时间有所放宽,考虑的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当事人在一审开庭过程中才作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变更原来选择的法律,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时间点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这主要是考虑在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果法律适用(准据法的确定)在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当事人往往会在庭审的辩论阶段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激烈的对抗,而经过辩论之后当事人有可能对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共识,从而会一致同意适用某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这样规定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权利。也有利于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即当事人之间并没有预先对法律适用进行选择,原告起诉时依据的法律为某国法律,而被告对法律适用未提出异议,亦以某国法律进行答辩。这种情况下应如何确定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规定,应认定当事人已经对法律适用作出选择。理由在于,虽然当事人并没有对法律适用进行协商确定,但由于当事人对适用某国法律没有异议,这种情况完全有理由认为当事人之间已经就法律适用达成了一致意见,除非被告以某国法律进行答辩后又明确提出了法律适用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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