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委员建议 非法造成他人应激性精神损害的应担责 :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2011-12-12  1341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时建议
应当突出强调精神疾病的预防
在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初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认为,草案应当突出强调精神疾病的预防。
精神卫生预防包括四方面内容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马力说,在我国,预防和康复领域的研究刚刚兴起,尤其是在精神卫生、心理卫生方面,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形成一个体系。马力认为,精神卫生预防工作应该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零级预防,全民族、全覆盖的预防,也就是通过大量的宣传,让大家知道精神卫生包括什么、如何防治等等;二是一级预防,精神卫生流行病的大面积预防,防止出现大面积疾病;三是二级预防,对精神疾病患者早发现、早治疗,防止其发展成为重症患者;四是三级预防,主要针对重症即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儿童青少年心理障碍和老年痴呆等,遏制患者的病情进一步严重,帮助其减少病程回归社会。 “我认为目前草案在预防方面规定得还不够。”马力委员说。“在社区和家庭精神疾病预防方面,草案应当有相应条款来明确。”金硕仁委员指出,当前,随着社会竞争不断加剧,各种心理应激因素急剧增加,精神卫生问题日益突出。儿童的行为问题、学生的心理卫生问题、老年人精神障碍、酒精与麻醉药品滥用以及自杀等问题明显增多。现在有些中学生尤其是面临中考和高考的学生,来自学校和家庭的压力非常大,很多人常把这部分人群的反常现象误认为是青春期的逆反心理在作怪,实际上有很多人已经发展到存在精神障碍问题了。
 对单位心理健康教育加以指导“精神障碍预防很重要。”李连宁委员说,现在用人单位、学校、监狱等各个方面都要求开展心理健康辅导,这是预防精神障碍的一个必要措施。  李连宁委员指出,单位进行精神卫生教育和辅导,应该有一个专业团队。现在有些中小学校把心理辅导室搞得像医院一样,辅导老师穿着白大褂,结果学生一看这样的着装就紧张,心理问题反而更大了。所以,在广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情况下,应当设立一个专业机构对各单位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予以业务指导,避免适得其反。李连宁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卫生部门应当设立专业机构对各单位的心理健康教育辅导进行业务指导。对学生应当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草案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突发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学校和教师应当定期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宋文新来自学校,主要负责学生的管理工作。
 “草案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的教育。”宋文新代表说,“我们学校目前开展的精神卫生方面的工作不是这样措辞的,而是称为心理健康教育,这更加符合现在学校配备心理健康教师的情况,也更容易被老师和学生所接受。” 造成他人应激损害的应担责近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时,丛斌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因非法行为造成他人应激性精神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丛斌委员说,他提出这条修改意见是基于以下六点考虑:一是目前在精神障碍的发病学上,应激已成为主要的致病因素;二是损伤、工作、生活、学习和环境压力是常见的应激源。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患抑郁症的人占20%。由于生活压力、工作压力、学习压力和环境压力增大,这种现象很普遍,也是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三是应激作为致病因素已得到医学界公认,针对这种病因,临床上已有干预措施,证明该致病因素是存在的;四是应激作为损伤因素,已纳入法医学鉴定的范畴。对应激造成的精神疾病的因素不能忽视;五是制定法律上的限制性规范是预防精神障碍的强有力措施;六是侵权责任法已经制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精神卫生立法应当和侵权责任法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一个呼应和衔接。  丛斌委员说,增加“非法行为造成他人应激 性精神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精神健康权。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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