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2011-09-09  1184


 “回顾历史,我们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罗豪才近日撰文谈及中国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创新时,作出以上评述。
  今日下午,中国人权研究会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为《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2011)》一书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据了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2011)》一书对我国人权工作进行了详细阐述。
新中国经历两次人权大解放
  在今天的发布会上,《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2011)》一书的主编李君如重申了他与另两位作者常健、王林霞在该书总报告《中国人权的历史成就和发展进步》中提出的观点:“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经历了两次人权大解放。”
  李君如等3位作者在总报告中介绍说,第一次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第二次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推进改革开放,完善民主和法制,使得广大人民群众获得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人权。
  《法制日报》记者浏览《中国人权的历史成就和发展进步》总报告的表述文字,看到57年前那个特定的历史时刻: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当宪法草案初稿在全国政协、各大行政区和省市领导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8000多人中进行了81天的广泛讨论后,宪法出台的印迹在历史上留下了这样的统计数字:参与讨论的人们共提出修改意见5900多条;经研究修改后向全国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进行广泛地讨论。在其后的两个多月内,全国共有1.5亿人参加讨论,提出116万多条修改补充意见和问题,这些意见和问题经吸收修改后提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在如此广泛的全民讨论的基础上制定国家宪法,这不仅在中国历史上是破天荒的第一次,而且在世界历史上也属罕见。”李君如发出这样的感慨。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发挥重大作用
  “我国与人权有关的立法工作经历了一个十分曲折的发展过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班文战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2011)》一书中撰写的专题调研报告《人权立法分析报告》中称:“经过60余年的不懈努力,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主体的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已经建立。”
  班文战认为,我国存在着许多专门规定公民权利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宪法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也含有大量与人权有关的规定。
  依照他的看法,《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2011)》所称的“人权立法”,在形式意义上即指这些与人权有关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以及宪法、法律和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在行为意义上即指这些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制定、修改或废除的活动。
  班文战搜集有如下信息:中国现行有效的8800多件地方性法规、7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数以万计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具有广泛而重要的影响。但是,他的研究基点却以1949年以来我国历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对象,系统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与人权有关的立法发展历程。
  经过对相关历史文献进行梳理,班文战发现,1954年宪法在确认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民族政策和国家机构的同时,用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班文战认为,1982年宪法在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深入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国家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任务以及应当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成、产生、职权和活动原则。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最重要的历史时刻出现了: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在宪法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李君如等3位作者在《中国人权的历史成就和发展进步》总报告中对此给予了这样的评价——“人权”入宪,使“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使得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提升为“国家”,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意志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由党和政府执政行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这体现了党的主张、国家意志和人民愿望的一致,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人权法治保障特别重要不可替代
  有专家、学者在研究历史文献中注意到:新中国在建立初期曾出现过一次立法高潮,一些与人权保障直接有关的法律得以制定和公布。
  班文战在他撰写的《人权立法分析报告》中介绍:在此期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了关于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和妇女权利的婚姻法、关于工会权利的工会法、关于土地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的土地改革法以及关于选举权的选举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分别规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保障公民权利和职责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关于兵役义务的兵役法。
  与此同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或批准了数十项直接关涉人身自由权、公正审判权、结社权、表达自由、迁徙自由、工作权、民族自治和平等权的法律文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的法律大多与人权具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其中尤以宪法相关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和民法等领域的法律与人权的联系最为直接和密切。在现行有效的法律中,有数十部法律明确宣示了保障、保护或维护公民、人民(群众)或某类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任务或原则。这些法律既包括专门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特定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的行政法和社会法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专门规定或涉及公民的生命、人身安全、集会、游行、示威、健康、财产、教育等项权利的宪法相关法、行政法、民事法和经济法领域的法律,还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社会保险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以及修正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不同领域内的基本法律。
  《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2011)》披露的权威统计数据显示:自1978年以来,中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共制定了近160部法律法规,其中近60部法律法规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近30部法律法规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十几部法律法规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利保障;近50部法律法规涉及对人权的司法保障;十几部法律法规涉及环境权利保障。
  另外,许多法律法规在此期间经过多次修订,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经历了4次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经历了5次修订,刑法经历了8次修订。
  在学者和专家看来,次次修订法律,都使得法律条文中对中国公民的人权保障更加具体、明确和严格。
学者、专家为什么倾心法律对社会秩序的调控作用?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大家对此有着高度一致的共识:保障人权的方法手段多种多样,既需要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也需要教育的、行政的、法治的,而其中的法治保障,因其具有定型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而显得特别重要和不可替代。
  李君如等3位作者在《中国人权的历史成就和发展进步》总报告中写道:“人权一旦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变为法定权利,不仅会对一个国家的全体公民产生普遍的约束力,而且使人权的各项内容得到规范化,变得明确具体,而便于实施,易于操作,能更严格地受到监督。”
中国人权发展进入历史最好时期
  “改革开放以来的人权法制建设,呈现为一种从表明立场到制度建设、再到实践发展的逐步深化的过程。”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罗豪才说,“今天,我国根据宪法已经制定了一批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签署了一批保护公民权利的国际公约。”
  罗豪才指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统帅,由236部法律、690件行政法规和8600多件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的人权法体系,基本上解决了人权保障无法可依的问题。
  2011年7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对2009至2010年“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作了全面评估。
  报告指出,到2010年底,计划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预定的各项目标如期实现,各项指标均已完成。其中约有35%的约束性指标、50%以上的涉民生指标提前或超额完成。值得指出的是,上述各项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标志着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罗豪才撰文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的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的进步和举世瞩目的成就。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权的发展已经进入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最好时期,并将保持持续不断的良好发展势头。”来源:法制网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