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芬奇家具面临巨大的法律赔偿风险-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2011-07-14  1329


    达芬奇家具事件不仅直接坑害了中国消费者,也为中国人盲目迷信洋品牌敲响了警钟,更为相关政府监管部门提出了监管不力如何被问责等系列问题。作为达芬奇家具的广大的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那么首先应当要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就上述问题摘录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二、《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2011年7月14日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