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企业--行政纠纷篇
2020-03-12 1758
为积极推进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案件的适法统一工作,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组成涉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项课题组,就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涉及疫情案件法律适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程序事项等进行了认真研究,梳理形成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以下简称《问答》),分批印发全市法院,供审判执行工作参考。
问题1: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各类造谣滋事、谎报疫情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如何处理?
答:法院应结合信息发布者的主观恶性程度、认知能力、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审查判断。
对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意图制造社会恐慌,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问题2: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车辆通行,未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报告其行程或接触史,拒绝接受检验检疫、隔离或治疗,哄抬物价,造假售假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如何处理?
答:经合法性审查,被诉行政行为认定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行政裁量无明显不当的,依法应予以支持。在疫情防控时期,可视情加快审理节奏,尽量快立、快审、快结;同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弘扬社会正气。
问题3:当事人对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起诉的,法院在审查时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二款,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的公共卫生事件,法院应优先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案件审理中,着重审查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依据,如《中华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在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前提下,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问题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有关行政机关公开疫情防控信息,因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不予公开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本市自2020年1月24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在此期间,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或来信人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专栏、“上海发布”微信微博和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途径获取相关疫情信息,或者以便民服务方式予以解答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依法予以支持。
申请人申请公开其已知晓的疫情信息,或者请求行政机关制作、搜集疫情信息或对已有疫情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等,进而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答复或者未作处理等行为而提起诉讼的,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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