凛冬将至,壮士断臂--经济性裁员法律问题(下)
2020-02-20 1612
近日社交媒体有两篇文章频频刷屏,一篇是西贝董事长《西贝贾国龙:疫情致2万多员工待业,贷款发工资也只能撑3个月》,而另一篇则是北京K歌之王《总经理致全体员工的一封信》。这两篇文章的大热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凛冬将至。自1月武汉疫情爆发到封城,其后各地政府纷纷发布延期开工公告。大部分省份都要求省内一般企业不得于2月10日前复工。即使如此,考虑到很多地方对人员流动采取了限制措施,比如暂停省内客运班线等措施,无论是工人的实际返岗,还是原材料物流的运输,企业暂时都没有看到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希望。中小民企相对来说抗风险能力较弱,在本次来势汹汹的疫情面前,中小企业的未来可以说是岌岌可危。一方面企业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暂停生产经营期间,高昂的人力成本、房租、贷款等运营成本如影随形。在这困境之中,很多企业可能不得不考虑通过裁员来减少企业开支。裁员是一把悬挂在企业及员工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落下对企业或员工都将造成极大的伤害。但逃避并不能解决问题,只有直面问题,才能更好地走下去。那我们今天就来聊一聊关于企业裁员的法律实务。裁员主要分为经济性裁员、结构性裁员、优化性裁员。结合目前的形势,我们主要谈一谈经济性裁员。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裁减人员(包含俗称的经济性裁员),这是企业的一项权利。那就经济性裁员我们进行如下探讨:
3、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
4、经济性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及不得裁员的人员;
5、用人单位裁员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于裁员的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分别是人数要求、时间要求、报备要求。
3.1 人数要求:
裁减人员需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才可启动裁员程序;如果裁减人数少于该法定人数的,企业就只能够按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处理。
3.2 时间要求:
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3.3 报备要求:
企业在进行裁员之前,应当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即可,此时企业应当注意,目前法律并没有要求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才可以裁员,只要履行报告程序就可以了。企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应当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等信息。
4、经济性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及不得裁员的人员
4.1 优先留用人员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已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情况比较困难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2 不得裁员的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企业不得就“老、弱、病、残、孕”的员工进行裁员,该条款是对特殊员工的保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虽不可以对该类员工进行裁员,但企业也可尝试与此类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裁员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5.1 员工分类
裁员往往会导致企业与员工的对抗,未达到顺利裁员的目的,裁员前对裁员目标员工进行分类就非常重要。
优先裁员对象:合同期限较短的、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工、外包工等。这部分对象的特点是裁员成本低、裁员难度小。比如劳务派遣工可根据派遣协议做退回处理;非全日制工解除操作简单,不涉及经济补偿。
次级裁员对象:普通员工(本单位工龄一年至三年)、合同到期员工。该批次是裁员的主体。裁员前应对该批员工考虑转岗、柔性裁员等方案,如确实需要裁员,则应先处理合同到期员工,对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签,并协商经济补偿金等等。
最后考虑对象:合同期限较长的(本单位工龄三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员工、经济困难的员工。这部分员工需要作为裁员的最后考虑对象。
不予裁员对象:核心员工、不可代替员工。裁员仅仅是企业断臂求生的一项手段,最终目的是缩减企业的开支,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因此,裁员应注意核心骨干的保留,为企业保留可用之人。
5.2 裁员可行性评估
可行性评估应当包含裁员效果评估、预算评估、风险评估。裁员效果主要是指通过裁员能为企业减少多少负担和造成多少损失进行综合评估;预算评估是指对裁员过程中的花费进行评估(包括律师费、员工补偿、风险预备金等);风险评估是指根据企业现有的材料,对经济性裁员的可行性及被认定为非法解除的风险进行评估。
综上,在目前经济形势下,企业如确实经营困难且通过贷款等政府其他救济方式仍不能缓解,裁员不失为一种自救的途径。我们也衷心希望广大企业客户能早日恢复生产经营,保证员工及企业的基本利益。欢迎广大企业客户来电咨询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团队,我们有着丰富的企业客户法律服务经验,将为您在这经济寒冬中保驾护航!
文/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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