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企业自救--自主清算篇(中)

 2020-02-17  1931


                                                                                         


【前言】


疫情蔓延,很多企业将捱不过经济寒冬,这种情况下退出市场可能是一项无奈但明智的选择。随着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原有的一关了之的方法,必将给企业和投资人带来后续无穷无尽的麻烦。

 

相较于被迫的破产清算,企业应更多考虑自主清算,来为退出市场争取主动权,也能把投资人后续的责任减到最小。诺迪律所集企业破产清算十余年的经验,为您带来有关自主清算的相关法律问答。

 

 

问:清算的责任人有哪些

 

答:清算责任人不仅是股东,还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等。

 

诺迪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该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公司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该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情形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清算责任人不仅是股东,还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实际控制人等。

 

 

 

问:不经清算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有没有诉讼时效?

 

答:没有。

 

诺迪解析:公司清算对于债权人的意义,就是以公司现有资产,对所有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理。公司债权人有依法得到相应份额的债权抵偿的权利。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公司与债权人也不能达成清偿协议,只能通过法院的破产使得债权按比例得到清偿;如果破产审理的结果是,公司没有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公司债务,则债权人的债权必须依法清零。这是全部的清算内容。

 

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清算责任主体不依法清算,直接侵犯了公司债权人依法得到债权清偿的权利。公司在应当合法进行清算,直至依法注销前,债权人的该项权利一直处于连续被侵犯的状态,属于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持续”。不履行清算义务,既是侵权行为,也是严重违反公司法的行为。

 

清算责任,只要公司没有依法注销,清算主体的清算义务就一直存在。权利人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权利也一直存续。所以,债权人请求清算责任人赔偿的权利也得以存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权利人对股东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抽逃出资提出请求,要求其补足出资,股东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参照这一规定,股东的补足出资责任和清算责任都是股东责任之一,完全相似。股东履行清算义务,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也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未尽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得以长期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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