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全国及重点城市人力资源相关政策汇编(二)

 2020-02-07  1489


                                                                                                         

地区

序号

文件

部门

主旨

摘要

深圳市

1

关于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疫情防控

1、人才交流活动要严格按规定经主管部门备案后举行。
2
、务必做好人员防护工作。公共场所务必戴口罩,发现有求职人员、单位员工等出现发热、咳嗽或打喷嚏、呼吸急促等症状,应及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劝导其到发热门诊就诊,并积极配合卫生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3
、对于网络招聘的求职人员,各机构需要了解掌握求职者的活动轨迹,加强对来自湖北省人员的信息登记。
4
、各机构要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对已去湖北省并已返深、即将返深的,或有亲友从湖北省来深的,督促采取自我隔离措施,严密观察。对目前身在湖北省的单位员工,要保持联系,掌握动态。
5
、办公场所定期开展消杀工作。对人员密集的活动场所要积极采取防控措施,保持场所通风换气,全面清洁消毒。
6
、请各机构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严防严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安排专人负责防控工作,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北京市

1

《北京市人力资源 和 社会保障局关 于做好 疫情防控 期间维护劳 动关 系稳定有关问题 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 [2020]11 )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劳动关系

1、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 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 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 准的80%
2
、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 人员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 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 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 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 的,年休假 5 ;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 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 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 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基本生 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 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北京市

2

《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 知》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春节假期 延长

 

 

1、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 2日(农历正月初九, 星期日),2 3 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2、 各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 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3、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 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3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春节假期 延长

1、在20202924时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2、在202029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3、本市企业职工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正在湖北地区的,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返京职工,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的要求,严格落实监督性医学观察等措施。

天津市

 

1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妥 善处理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劳动关系 问题的通知

天 津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劳动关系

1、劳动合同解除限制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 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 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 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
、医疗期及病假工资待遇

 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 束,职工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3 24 个月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 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 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
、停工停产工资发放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 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 周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

市人社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018

天 津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社会保险

1、全力保障工伤职工工伤权益和生命安全
2
、积极推动工伤保险事项不见面办理
       
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工伤事故24小时报告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及时向区人社局报备。
  区人社部门应在收到网上申请后48小时内完成系统审核,并在收到申报资料(含电子扫描版和纸质版)48小时内电话反馈用人单位。

3、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
     对于须进行现场调查的,原则上应采取电话、视频等不直接见面接触方式核实,并保存好调查核实证据资料。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补正申请(证据)材料或履行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或EMS方式申请延期,经审核属实的,可以适当延长补正和举证时间。
4
、保障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相关待遇
  自即日起暂停组织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以下简称“鉴定”),恢复鉴定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公布。对于伤情复杂严重、生命体征不稳定的工伤人员,必要时,可采取上门鉴定等方式并做好防护工作。
5
、扩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救治不限定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其救治时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障上述人员在感染及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
6
、大力提升社保经办服务
  加强工伤保险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信息对接,用人单位在办理工伤登记时,不再填报《工伤人员信息采集表》。社保分中心在办理工伤登记、开具住院资格确认书、工伤就医登记、伤残和工亡待遇核定等相关业务时,可通过电话、微信或公共邮箱等方式主动采集信息,及时办理。对垫付工伤医疗费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邮寄方式进行申报,社保分中心收到相应材料后,及时审核拨付。

浙江省

 

1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延迟企业复工 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延迟复工

1、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 9 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 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 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 、 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 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 工合法权益。

、省内各级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 园、托儿所等)延期至 2 17 日之后开学。此前,学校 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 动和集体活动。具体开学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 科学评估后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积 极应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切 实做好劳动关系工 作的通知(浙人社 明电〔20203号 )

浙 江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劳动关系

1、解除劳动合同限制
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 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 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 工解除劳动合同。
2
、停工停产工资支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 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 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 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3
、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 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 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浙江省 杭州市

1

关于做好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杭 人 社 发 〔20208 号)

杭州市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劳动关系

1、解除劳动合同限制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 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 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 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 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 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 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
、停工停产工资支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 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 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职工生活费。

浙江省 宁波市

1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转发《浙江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延迟企业复工和 学校开学的通知》

宁波市 人民政 府办公 厅

延迟复工

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9 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 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 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 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 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2

宁波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官 方解答

宁波市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劳动关系

 

1、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如何 支付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 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 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 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 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如何支付职工 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 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 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 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 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其中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 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 区、宁波保税区每月 2010 元;慈溪、余姚、杭州湾 新区每月 1800 元;象山、奉化、宁海每月 1660 元)的 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 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3、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如何 操作? 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 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 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 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浙江省 台州市

1

关于应对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做好节后 我市复工复学相 关工作的通告

台州市 新型冠 状病毒 感染的 肺炎疫 情防控 指挥部

延迟复工

 

1、各机关事业单位 2 3 日起正常上班;各类企 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 2 9 24 时,涉及保障公 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 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 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 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 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2、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 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应当 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 资,在协商一致情况下也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调休。

广东省

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 于企业复工和学校 开学时间的通知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延迟复工

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 9 24时, 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 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 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 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 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 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 2 17 日前不开学, 大专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 2 24日前不开学。各 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大专院 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情况,科学 研判后确定具体开学时间。

2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积 极应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做 好劳动关系相关工 作的通知(粤人社 明电[2020]13号 )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劳动关系

1、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 资。

2、合理安排未返粤复工职工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 20年的,年休假15 天。职 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 入。

3、保障职工停工停产期间待遇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 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 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 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 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广东省 东莞市

1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 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劳动关系

 

1、 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因疫情被医学隔离观察劳动者 或因在重点疫情地区未能及时返莞复工劳动者的工 资或生活费

1)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被医 学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 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 被医学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 付工资。

2) 对于非因疫情被医学隔离观察,但因在重点疫情地区 未能及时返莞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 安排其年休假,并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劳动者因疫 情未复工时间较长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广东省工资 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待岗,并支 付工资或生活费。但因执行工作任务出差到重点疫情 地区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莞期间的工资待遇 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

 2、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患病劳动者享有医疗期和病 假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 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者被确诊为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需停工治疗的,依法享有医疗期。医疗 期间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东莞 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3、 如疫情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需依法支 付工资或生活费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 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 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 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用人单位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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