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

 2011-01-25  158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

法制日报北京1月21日讯  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强制搬迁只能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总则、征收决定、补偿、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章三十五条,充分体现了统筹兼顾、公平补偿、完善程序的立法思路。

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条例未涉及解决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问题。据介绍,主要原因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分别是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通过行政法规修改土地管理法超越立法权限。据悉,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按照统筹兼顾、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记者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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