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五次全面清理行政法规废止7件修改107件

 2011-01-19  1511


国务院第五次全面清理行政法规废止7件修改107件

法制日报北京1月17日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1年1月8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该《决定》废止行政法规7件,修改行政法规107件中的172个条款。《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初开始,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国务院的统一布署,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再次开展对行政法规的全面清理。

    经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691件行政法规的逐一清理、反复研究,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其中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要求已明显不相适应,或与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不尽一致、不够协调,且适宜于集中一揽子“打包”废止或修改的114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或修改。

    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对行政法规也需要适时进行清理,对其中不适应或不完全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的,该废止的应予废止,该修改的作出修改。此次清理是自1983年以来,在国务院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和6次专项清理的基础上进行的。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除《决定》废止或修改的行政法规外,此次清理发现还有一些行政法规的有些规定,也存在“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考虑到这些行政法规的修改,有的已经列入国务院近期立法工作计划,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起草,逐件作出修改;有的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是全面修改还是废止,需要逐件进一步研究论证,不适宜采取集中“打包”废止或修改的方式,因此未列入这次集中“打包”废止和修改的范围。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记者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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