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平公正的判决来实现正义--1 案情梗概
2018-12-06 2321
律师作为一个为当事人主张合法权益的正义使者的形象,以自己的行动来实践律师的精神——我不同意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正义不应该只是守法公民的专属品,也不应该成为违法犯罪分子可望不可及的奢侈品。正义应该是普世的,就像人生而平等一样,每个人都可以享有的日常用品。正义的表现形式诸多,不放弃任何一个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公平公正的进行判决,这正是正义内涵又一大延深,正义表现形式的重要补充。
2009年9月28日,被告人霍某(香港籍)将伪造的信用卡藏匿在被告人吴某的行李内,伙同被告人吴某,高某,邓某从深圳乘坐飞机至上海。次日, 被告霍某将其中12张伪卡及配套伪造的持卡人身份证件交给被告人高某和邓某用于刷卡消费,但因在刷伪卡过程中被营业员识破,高某、邓某直接被捕。霍某,吴某获悉逃逸。
2009年12月3日,吴某因为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安检时候,被公安机关查获携带汇丰、花旗等6张伪卡,后被羁押起诉。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霍某、吴某、高某、邓某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其中被告人霍某、吴某系犯罪数量巨大,被告人高某、邓某系犯罪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