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迪律师为日本打工者维权 ---2 二度申请劳动仲裁,二度基层法院诉讼的过程
2018-12-05 2212
在决定正式接受委托后,我们于2010年1月19日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我们要求上海天天好有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报销期间的赴日参加培训的费用5万元,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3月18日做出裁决,裁决没有采纳我方的观点,认为乔本秀树既然签署了离职文书,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故对我们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要求不予支持。并且,因乔本秀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正式审批下来为10月份,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其劳动就业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开始日期为09年10月X日,因此对在10月X日之前的劳动关系不予认可。其赴日参加培训的费用因大量证据都在日本,要翻译和公正才能在中国使用,故因我方证据不足,此项请求也没有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此次劳动仲裁我们所有的请求都被驳回,可以说是完败。乔本秀树很沮丧,对我们律师团主张的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免有些担心和信心不足。我们主任律师告诉乔本秀树,以他执业多年的经验,相信这个案子我们一定能胜诉,现在我们在一起奋斗着,你一定要对我们有信心。乔本秀树对我们律师团的自信满满先是很是惊骇,继而马上反应过来。乔本诚恳地对律师们说,我相信你们,你们觉得应该怎么做就怎么做吧,我将我乔本的事全权委托给你们了。我们的律师们对乔本秀树的信任很欣慰。
2010年4月1日,我们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劳动仲裁关于双倍工资和社保、培训费的裁定表示认可,因为去日本取证、翻译和公证的费用实在太过高昂,如果执意进行,索赔到的费用根本无法弥补取证产生的一些列可能费用,这将会损害我们当事人的利益,故我方在经得乔本的同意后,放弃了对这些问题的坚持,我们把重点放在恢复劳动关系上。这下子,案件的焦点一下子集中在是否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抑或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才解除劳动合同上。2010年7月29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一(民)初字第46XX号判决,判决结果显示我们的律师凭借着睿智和努力赢得了这场诉讼的胜利。法院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我们在通知乔本秀树这个消息后,乔本秀树开心地拥抱了我们的律师们。我们的律师商量了下,看了看这个年轻的小伙子,问他,你愿意继续相信我们么?我们还能帮你争取到更多你应得的。乔本秀树有些迷茫,我们的律师告诉他,这段时间,你一直在和原来的公司进行诉讼,既然判决恢复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那么你还可以向公司要求这段期间的工资。乔本秀树顿时明白过来,对我们的律师们说,请你们继续帮助我吧。我们律师团随即开会研究如何进行具体操作和应对措施。
我们在制定了战略后,于2010年8月26日向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诉讼期间的工资。然而,前途是光明的,道路却是曲折的,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4日做出的裁决否决了我们提出的要求。这次乔本秀树却一点都不担心,反而鼓励我们,相信我们对案件的判断。2010年10月15日,我们再一次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诉讼期间的工资。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做出(2010)闵民一(民)初字第141XX号判决,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请求。当我们拿着胜诉的判决书的时候,也是受委托后的第360天,我们律师们,以及乔本秀树这位当事人,我们都觉得身心无比轻松。
2010年的平安夜,我们诺迪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员工一起聚餐,乔本秀树是我们的座上宾。在经历了整一年左右的努力后,乔本秀树的案件终于圆满落幕。
文/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张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