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公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公证机构如何承担责任的解答?

 2013-07-08  2585


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公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公证机构如何承担责任的解答?


      应根据审理的不同情况,正确认定公证机构的责任份额:
      (1)公证机构已正确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7、28、29条规定的审查、核实义务的,公证机构不承担责任。
      (2)公证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公证机构作出错误公证,公证机构存在审核过失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大小,承担相应的补充性质的赔偿责任。
      (3)公证机构在公证业务活动中与公证申请人恶意串通,作出错误公证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与公证申请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公证机构因自己的工作疏忽产生差错,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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