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法院解答--在买受人抗辩未收到货物而无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仅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和税务机关出具的买受人抵扣税款的证明文件,能否作为认定出卖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的依据的?

 2013-07-05  2185


上海高级法院解答--在买受人抗辩未收到货物而无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仅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和税务机关出具的买受人抵扣税款的证明文件,能否作为认定出卖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的依据的?


    买受人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虽然与收到对方货物之间有相当的联系,但还不具有绝对的、必然的对应关系。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当前遵循严格的财务纪律,买受人已经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其财务帐册上应有相应的记录和财务凭证。因此,出卖人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务机关出具的买受人抵扣税款的证明文件,买受人在其有能力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申报抵扣的合理理由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推定出卖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法院应当要求出卖人,对仅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买受人抵扣税款的证明文件的情况做出合理解释,并审查其合理性。同时,要尽量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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