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法院关于退货主张是否属于反诉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的解答

 2013-07-05  2884


当事人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对方辩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要求退货,若当事人抗辩成立的,法院能否在当事人未提出反诉的情况下判决退货? 


   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法院审判限于当事人诉请范围。法院能否对抗辩方的主张作出处理,需要视当事人抗辩权行使方式而定。如果当事人仅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而未提出具体要求的,该项抗辩只是为了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性质上属于反驳(法院要注意审查货物的质量问题);如果当事人在提出质量问题抗辩的同时,提出退货或赔偿等具体要求的,该项主张不仅产生吞并、抵消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效力,而且退货作为权利主张,其后果直接涉及合同标的物财产权利的变动与处分,故该项主张构成一项独立的反请求,符合诉的构成要素,在性质上属于反诉。需要强调的是,法院在审理中,应注意审查当事人在答辩状、代理词以及庭审辩论中是否提出退货等具体的权利主张。如果当事人在提出质量问题抗辩的同时,提出退货或赔偿等具体要求的,法院应当及时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以反诉的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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