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起诉期限应如何把握?
2013-07-01 2088
股东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起诉期限应如何把握?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该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股东应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可就股权收购事宜与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股东依据该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其起诉期限应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至90日届满。股东逾期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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