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东诉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诉讼主体?
2013-06-25 1758
上海高级法院对股东诉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诉讼主体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1.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权力机关作出的代表公司意志的决策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因此,此类案件应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符的,法院应告知原告予以变更;原告不予变更的,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对于股东起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案件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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