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2013-06-08 1830
中新网6月8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条例》,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二款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来源:中国新闻网
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认为,为防范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条例坚持参照国际公认的审慎监管原则和其他国际通行做法基础上,此次修改外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目的就在于更大程度上更加开放中国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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