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法院对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2013-06-07 1752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如果代表机构以外国企业名义从事业务活动,如代表外国企业签定交易合同,该情形下代表机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相关纠纷应由外国企业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果代表机构并非从事业务活动,而是出于确保代表机构正常运转目的,进行的相关民事活动,如租赁房屋、购买办公用品、用水用电等,该情形下代表机构可以视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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