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的申办条件?

 2013-05-27  2091


1、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地区总部;

2、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下列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1)投资经营决策;

(2)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

(3)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

(4)国内分销及进出口;

(5)货物分拨等物流运作;

(6)承接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

(7)员工培训与管理。

3、认定条件: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

(3)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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