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况下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

 2018-06-14  1523


         近年来城市发展日益加速,商品房成为主流居住载体。物业服务行业也随之日益庞大。随之而来的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也逐渐增多。虽然矛盾点体现方式有很多,但是究其重点,体现在物业费的缴纳方面尤其明显。但通常此类案件在法院的审理中,物业公司只要提供了服务,业主拒缴物业费的行为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很多业主虽然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有万分不满,却也苦于没有合法合理的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较为常见的拒交物业费理由有:物业服务合同并非本人签署、合同期限已满、房屋质量问题等。以此类理由作为抗辩,拒绝缴纳物业费的一般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因为物业服务协议较之其他协议有其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其次合同期满如继续履行服务,同时业主也接受服务,依据合同法也构成事实合同。房屋质量不过关权利双方应当是开发商和业主,而非物业公司和业主。因此以上理由进行抗辩通常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那么,哪种情况下可以不缴或少缴物业费?首先,要确定物业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义务,就服务协议当中应当由物业履行的义务,物业公司未履行的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费,而涉及到部分履行时,也可酌情减少。较为常见的维修义务的履行、安保义务的履行、小区综合管理义务的履行等存在不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情况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