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约定利滚利是否合法?

 2018-06-07  1367


  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当中的利息约定部分,一直是司法实践当中的难点问题。尤其是复利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诉讼中能否得到支持,很多人不甚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在借贷案件中对于利息部分的约定,要按照其约定比例裁判。以年利率24%的的红线作为法院支持的依据来理解该条文就可以轻松掌握规律。也可以在日常生活中熟练运用利息约定的规则,以合法合理的方式约定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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