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企业对混凝土质量纠纷的处理

 2021-01-13  1155


建工企业对混凝土质量纠纷的处理

混凝土质量问题,通常会表现为“浇筑部位强度不达标、裂缝、龟裂以及堵管”等情况,纠纷的主要问题表现为混凝土标号不够、时间太长、骨材配合比不当、地材不达标等,极少是因为混凝土的标号太高引起。

一、部分行业规定

《混凝土》GBT14902-2003

《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川建质安发[2003]339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081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2007

《房屋裂缝检测与处理技术规程》

《房屋裂缝检测与处理技术规程》等

二、相关证据

《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混凝土施工配料通知单》、《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出厂水泥合格证》、监理日志、旁站记录、开盘鉴定、质检报告单、《混凝土浇灌令》

《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基桩钻芯法试验检测报告》、《基桩钻芯法检测混凝土搞压强度报告》、《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检测报告》、《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报告》、《杭州航星塑粉有限公司3#厂房结构检测鉴定报告》、《杭州航星塑粉有限公司3#厂房结构鉴定加固报告》、《钻芯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等。

三、生产者的抗辩

1、影响混泥土构件强度的因素是很多的,就混泥土本身的原材料、配合比,外浇筑时间会影响构建强度;

2、施工中需进行配组、浇筑、振捣、养护等一系列施工,也会影响混泥土构件的强度;

3、混淆混泥土标号浇筑;

4、混淆不同标号浇筑的不同部位;

5、混凝土并不是一家公司所送;

6、预拌混凝土标号与结构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7、预拌混凝土除向原告供应外,还还向数家施工单位进行了供应,其他施工现场都未出现混凝土的质量问题,验收均合格,更未出现原告所谓的“龟裂”现象;

从法院裁判看建工企业对混凝土质量纠纷的处理

8、《混凝土结算书》可以证明,这些时间点并不存在混凝土供货;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902-2012GB/T50107-2010,对于案涉商品混凝土的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时的取样检验结果作为依据;

11、合同约定的搅拌混凝土质量检测标准是GB/T149022003《预拌混凝土》,检测的对象是搅拌状态的混凝土,二者适用的检测规范完全不同;

12、预拌混凝土质量判定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注的工程部位取样制作。交货检验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的质量控制资料。

GBT14902国标中的第9.1.1: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第9.1.3: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等。

四、混凝土质量不达标纠纷,系多因一果导致,法律上区分难度大;对主张质量问题的买方,举证义务更重

1、影响混泥土构件强度的因素是很多的,就混泥土本身的原材料、配合比,外浇筑时间会影响构建强度;

2、施工中需进行配组、浇筑、振捣、养护等一系列施工,也会影响混泥土构件的强度;

3、混淆混泥土标号浇筑;

4、混淆不同标号浇筑的不同部位;

5、混凝土并不是一家公司所送;

6、预拌混凝土标号与结构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7、预拌混凝土除向原告供应外,还还向数家施工单位进行了供应,其他施工现场都未出现混凝土的质量问题,验收均合格,更未出现原告所谓的“龟裂”现象;

8、《混凝土结算书》可以证明,这些时间点并不存在混凝土供货;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902-2012GB/T50107-2010,对于案涉商品混凝土的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时的取样检验结果作为依据;

11、合同约定的搅拌混凝土质量检测标准是GB/T149022003《预拌混凝土》,检测的对象是搅拌状态的混凝土,二者适用的检测规范完全不同;

12、预拌混凝土质量判定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注的工程部位取样制作。交货检验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的质量控制资料。

GBT14902国标中的第9.1.1: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第9.1.3: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等。

五、《混凝土销售合同》的约定很重要

1、合同约定,泵送管道管理是买方,堵塞造成的停工等损失卖方不承担。

如:需泵送施工时,大通公司应组织人员负责铺设、迁移、清洗泵送管道及混凝土泵的进场就位.泵管堵塞问题应由大通公司负责处理,因堵塞造成的停工等损失,与鸿安公司无关,对大通公司该诉请,不予支持。

2、合同约定,混凝土方只承担直接损失,间接损失173万不承担。

如:根据双方签订的预拌混泥土购销合同第五条第2款第(4)项约定,(乙方)对所供应的预拌混泥土质量负责,因预拌混泥土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本案直接经济损失为1883613.68元,一审将逾期完工违约金1730000元的间接损失也支持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3、合同约定,混凝土质量以现场取样为准,未取样无法证明质量不合格。

如:a双方明确约定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标准以交货时现场取样的试验结果为准,只有在因现场抽样试块强度检验不合格时,双方可协商以回弹、抽芯等方法进行再鉴定。现恒业模具厂未进行现场取样试验,故无法直接证明华润公司提供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

b按照辽宁省预拌混凝土技术规程要求,混凝土在供应前双方进行共同制作试块实验,实验是中阳建设公司委托第三方做的,如果试块不合格或有异议,按双方合同要求需48小时内书面通知我方,双方共同查找原因。

c《海口市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三条第3.2款和第六条第6.3款的约定,预拌混凝土运送至交货地点后,原告应当在40分钟内与被告的检测人员及监理方的见证取样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共同取样,制作试件并标识明确后,由原告暂时保管,试块在工地静置24小时后拆模;试块由原告及监理方的见证取样人员送至有标养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标准养护,混凝土养护龄期到达时,原告提前一天通知被告及监理方派员到规定的检测地点共同检测、签认。

c6.3条约定:每次供货前,甲方应提前致电乙方调度室确认混凝土送达的准确时间。混凝土送达工地后,甲乙双方应在20分钟内实测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40分钟内做完试块,90分钟内应卸料完毕,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卸料造成的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d本案《混凝土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需方应在两小时内组织验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买受人在约定的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的情形,双方也没有及时组织进行取样和共同鉴定,据此,应当认定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交付的混凝土质量符合约定。被告(反诉原告)提出原告(反诉被告)向其供应的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实主张缺乏依据,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认定,在缺乏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实前提之下,本院对被告(反诉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除生产、运输之外的检验、施工、养护等其他操作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问题应当由买方(施工单位)负责。

从法理的角度看,由混凝土的实际控制人来承担质量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在混凝土交付施工单位以后,施工单位对于混凝土产品的控制力更强。

从实务的角度看,如此约定,不仅可以便于划分举证责任,还有利于施工单位的规范施工,从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建工企业主张混凝土质量纠纷,难度大、损失大,要切实保障施工企业的权利,建工企业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寻求有规模商混企业作为合作伙伴,从源头防范质量风险;

第二、生产中,专人负责对接混凝土专项事宜,包括合同签订、预定、浇筑中的接洽、取样、异议处理等等;做到反应快、证据足;

第三、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载体,类似非常专业的买卖合同,双方都有自己非常关切的问题,需要认真对待。

《混凝土销售合同》,除必备的价款、数量、时间条款外,应增加单证提供、留样(试块)检测、施工工艺异议期、损失赔偿范围等必要的内容。

尤其是加入实施工艺的异议期,要求混凝土供应方在合理期限内对混凝土施工方施工的浇筑、养护等是否提出异议,对于后期责任的划分有所帮助。

第四、疑似质量问题,及时取证、保全,做好维权的准备工作。同时第一时间向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机关反应。

如当地的质监站等,并配合调查;借助行政手段,查清事实。根据诉讼案列总结。

首先,在第一时间,现场在,损失又不大,纠纷双方更容易达成共识,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其次,由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执法的职权、职责,处理问题的手段更丰富、力度更大,更有利于质量方面问题的查明;相对于当事人双方在法院受理下的事实调查,难度更小;

再次、行政机关出具证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得到法院支持和采信。

第五、慎重起诉。

根据已收集有的案例,如质量问题初期收集证据不足、准备不充分,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如诉讼,则需要聘请建筑专业领域律师和混凝土方面的专家共同介入处理。

/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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