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方付款后承包方才同比例支付给分包方,这样“背靠背”条款的效力

 2020-12-30  2047


业主付款后承包方才同比例支付给分包方,这样“背靠背”条款的效力

分包合同一般都有这样的付款条款约定:承包人拿到发包方的工程款后再支付给分包方工程款,承包人拿到发包方的工程款作为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前置条件,这样的条款效力如何呢?

案情简介:

公司总包了甲公司的一写字楼工程,将其中的幕墙工程分包给了公司,双方并签订了《玻璃幕墙分包合同》,其中付款条款约定:待公司收到甲公司支付的款项后,才同比例向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后整个写字楼都通过了竣工验收,但公司的工程款还有300多万未得到支付。通过与公司反复沟通无果后,公司将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甲方付款后才同比例支付给分包方,如何破这样的“背靠背”条款?

争议焦点

公司:当初的《玻璃幕墙分包合同》中约定得很清楚了,甲方给我工程款,我才能向你分包方支付,现在我都没有收到工程款,付款条件还没有成就,不能向公司支付工程款。

公司:合同是有“以甲方支付为前提”的约定,但是整个工程竣工验收都一年多了,按你公司与甲方《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都该退了,现在你说甲方还没付款,那是你们之间的事了,你总不能这样遥遥无期的把我的工程款拖下去啊。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公司300多万的工程款。

合同明确约定了以甲方付款为前提,我没收到钱,凭啥判决我向分包方付款??

律师解读:

这种“以业主支付为前提”的条款称之为“背靠背”条款,法律上讲,该类条款一般是有效的,你可能会问既然有效,那为什么案例中的公司没收到钱却被判付款了呢?

最高院的建设工程的二个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该情形怎么处理,但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规定了,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虽然这只是北京法院的解读,但整个司法实践中都是按这样的思路来判决的。

实务中该条款适用前提是:以发包人(甲方)支付为前提是有条件限制的,限制条件是:总包与发包人(甲方)之间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还没有到;或者是这个时间已经到了,总包方一直在积极的催着发包人(甲方),甚至是已经起诉了发包人(甲方)付款。在这两种情况下,总包方又能举出证据的,法院才会支持其抗辩的付款条件没有成就。否则,承包方无法举证这方面的证据,分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付款

/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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