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修订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2020-09-10 1706
2020年10月1日起,修订后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和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立足本市特点和发展规律,从法律制度上,充分体现了“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
五大“亮点”:
扩大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办法》增加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或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为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等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强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义务。增加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等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落实相关义务。
奖励标准由按“货值金额”计算修改为按“罚没款”计算。《办法》为避免争议、便于执行、鼓励举报,将奖励标准由按“货值金额”计算修改为按“罚没款”计算。由于原《奖励办法》按照货值金额计算奖励金额,在具体执行中遇到许多案件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也出现部分举报人认为的货值金额和执法部门认定的货值金额差距较大而引发行政争议的情况,因此,《办法》将“货值金额”改为以“罚没款”数额为基数计算奖励金额。
增设奖励等级,提高奖励标准和奖励上限。奖励标准是举报奖励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标准如何设定关乎到奖励制度的实施效果。《办法》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设立三个奖励等级。同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金额、奖励等级、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计算奖励金额,并提高奖励标准和最高奖励上限。各级奖励标准分别不低于2000元、1000元、200元。最高奖励上限由不超过3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50万元。
压缩奖励内部审核时间,45天压缩到30天。《办法》简化了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衔接的要求,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不需要举报人再次提出奖励意愿,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后续奖励;增加举报人复核的救济途径,“举报人对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或《不予奖励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加强对内部举报人的奖励力度,增加“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可按上述标准增加一倍计算奖励金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