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企业--破产纠纷篇
2020-03-10 1989
为积极推进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案件的适法统一工作,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组成涉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项课题组,就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涉及疫情案件法律适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程序事项等进行了认真研究,梳理形成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以下简称《问答》),分批印发全市法院,供审判执行工作参考。
问题1: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确定债权申报期限?
答:尚未确定债权申报期限的案件,应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确定适当的债权申报期限,并视情在相关通知书及公告中明确采取非现场申报方式。
问题2:疫情防控期间,债权申报及延期如何处理?
答:已确定债权申报期限的案件,可通知债权人或发布公告,采取非现场方式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可视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最长债权申报期限内适当延长,并依法通知全体债权人。
问题3: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方式有哪些?确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按期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会议应尽量采用在线网络视频会议或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并可视情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网络应用服务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和表决的,应当对参会和表决人员的身份及代表权进行确认,对会议过程进行有效记录保存,对记载表决内容的电子数据或其他载体及时提取和固定,并由两名以上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确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按期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可视情延期,并依法通知全体债权人。
问题4: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债权申报期限或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公告方式及相关要求有哪些?
答:延长债权申报期限或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并说明理由;条件允许的,还可以选择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原定债权申报场所、原定债权人会议召开场所、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同时,可采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网络应用服务等能够确认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债权人。
问题5: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延长破产案件受理期限?
答:对于已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因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报请延长。
问题6: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摇号指定管理人?
答:疫情防控期间,需通过摇号指定管理人的,采取管理人机构代表参与现场摇号的方式。
问题7: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协助管理人调查?
答:管理人需要到上海市相关政府部门或上海市以外地区进行现场调查的,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书面申请,向被调查单位出具公函商请其协助调查。
问题8:疫情防控期间,财产接管如何处理?
答:管理人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及时接管财产的,可视情暂缓交接,但应通知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做好财产保管及接管的准备工作,并及时向法院报备。法院应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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