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企业自救--自主清算篇(中)
2020-02-17 1955
【前言】
疫情蔓延,很多企业将捱不过经济寒冬,这种情况下退出市场可能是一项无奈但明智的选择。随着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原有的一关了之的方法,必将给企业和投资人带来后续无穷无尽的麻烦。
相较于被迫的破产清算,企业应更多考虑自主清算,来为退出市场争取主动权,也能把投资人后续的责任减到最小。诺迪律所集企业破产清算十余年的经验,为您带来有关自主清算的相关法律问答。
问:清算的责任人有哪些?
答:清算责任人不仅是股东,还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实际控制人等。
诺迪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该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公司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该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清算责任人不仅是股东,还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实际控制人等。
问:不经清算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有没有诉讼时效?
答:没有。
诺迪解析:公司清算对于债权人的意义,就是以公司现有资产,对所有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理。公司债权人有依法得到相应份额的债权抵偿的权利。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公司与债权人也不能达成清偿协议,只能通过法院的破产使得债权按比例得到清偿;如果破产审理的结果是,公司没有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公司债务,则债权人的债权必须依法清零。这是全部的清算内容。
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清算责任主体不依法清算,直接侵犯了公司债权人依法得到债权清偿的权利。公司在应当合法进行清算,直至依法注销前,债权人的该项权利一直处于连续被侵犯的状态,属于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持续”。不履行清算义务,既是侵权行为,也是严重违反公司法的行为。
清算责任,只要公司没有依法注销,清算主体的清算义务就一直存在。权利人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权利也一直存续。所以,债权人请求清算责任人赔偿的权利也得以存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权利人对股东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抽逃出资提出请求,要求其补足出资,股东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参照这一规定,股东的补足出资责任和清算责任都是股东责任之一,完全相似。股东履行清算义务,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也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未尽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得以长期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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