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企业--裁员篇(上)
2020-02-13 2631
问:企业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诺迪解析:根据各地政府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参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问:员工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
诺迪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员工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能否撤回?
答:有效且不能撤回。
诺迪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企业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问:企业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企业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诺迪解析: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若疑似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若员工有该行为,企业可以向卫生部门或派出所举报。
问: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不能按旷工处理。
诺迪解析:因防控措施不能返回的,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供相关文件(隔离,封村封路等政府发布的说明),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除因员工个人主观原因未如期复工的以外,不能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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