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全国及重点城市人力资源相关政策汇编(三)

 2020-02-08  2138


                                                                                                       

地区

序号

文件

部门

主旨

摘要

江苏省

1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延迟企业复工 的通知(苏政传发 ﹝202020号)

江 苏 省 政 府 办 公厅

延迟复工

通知指出,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 9 24时前复工。 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 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 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 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 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江苏省 苏州市

1

苏州市关于落实主 体责任延迟企业复 工加强疫情防控的 通知

苏 州 市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指挥部

延迟复工

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 发﹝202020 号)最新要求,各类企业不得早于 2 9 24 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 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 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 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 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2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 期间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相关工作的 通(苏人保〔2020 1号)

苏州市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劳动关系

 

1、 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 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 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 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 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 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 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 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 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 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对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 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 付其工资。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 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 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 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 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 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 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 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3、合理安排未复工职工休息休假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 知》,2020131日至2 2 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 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2)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 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 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 年的,年休 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 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江苏省 扬州市

1

扬州市关于延迟复 产复工和学校开学 的通知

扬 州 市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指 挥 部 办 公室

延迟复工

 

1、各机关部门和事业单位2020 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 2 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 3 日(星期一)起正 常上班;

2、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 所等)2 17日(农历正月二十四,星期一)前不开学, 不组织学生返校、不举行任何线下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 (包括培训机构),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3、各企业复产时间不早于2 9 日(农历正月十六,星 期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 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 产企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食品生产和日用品供应 生产企业),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4、各建筑工地复工时间不早于2 9 日(农历正月十六, 星期日),涉及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的建筑工地除外。

江苏省 南京市

1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确保复工复业平稳 安全的通知

南京市 人民政 府办公 厅

延迟复工

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 发〔202020号)最新要求,南京市域内所有企业复工 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2 9 24时。

江苏省 无锡市

1

市政府办公室转 发《省政府办公 厅关于 延迟企 业复工的通知》 的通知

无锡市 人民政 府办公 室

延迟复工

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 2 9 24 时前复工。涉及保 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 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 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 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 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 益。

江苏省 常州市

1

关于延迟常州市 企业复工的补充 通告

常州市 新型冠 状病毒 感染的 肺炎疫 情防控 应急指 挥部

延迟复工

接省政府办公厅通知,江苏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 2 9 24 时前复工,本市企业遵照执行。

四川省

1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妥 善处理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防 控期间劳动关系问 题的通知(川人社 函〔202046 号)

四 川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劳动关系

1、关于职工劳动关系问题
 1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 触者在 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 隔离措施或采取 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 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 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 期间,劳动合同到期 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 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 职工协 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对于因疫情未 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 与职工协商一致后, 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2
、关于职工工资问题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 其隔 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 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 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 在此期间的工资。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 停工 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 期有关规定发 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3)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 同规定 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 当发放生活费。

 4)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职工, 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5)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 25 日—27 ),因疫情防控 不能休 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 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 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 资。

6)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

河南省

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转发国务院办 公 厅 关 于 延 长 2020 年春节假期 通知的通知(豫政 办明电〔20201 号)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延长春季 假期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 2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 日),2 3 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2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转 发 人 社 厅 明 电 [2020]5 号文件, 妥善做好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期间劳动关 系工作的通知(豫 人社明电【2020 2号)

河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劳动关系

1、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 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 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 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 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 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 休假 15 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 的工资收入。

3、生活费标准 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 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80%

吉林省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转发国务院办 公 厅 关 于 延 长 2020 年春节假期 的通知 ( 吉 政 办 明 电 〔20202号)

吉 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延长春节 假期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 2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 日),2 3 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2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转 发<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办公厅关 于妥善处理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 关系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吉人社函 【202016号 )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劳动关系

1、掌握了解劳动关系基本情况。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 关系有关情况的摸排工作,掌握了解本地区企业受疫情影 响情况和企业具体应对措施等;被确诊劳动者、疑似症状 劳动者、被隔离观察劳动者等具体人数,以及在治疗、隔 离期间需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等情况;因劳动者无 法及时返回复工的等受影响企业情况,以及企业由于人手 不足需延长工作时间而产生的加班工资等。各地要指定专 人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厅。 2、釆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权益。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筹采取服务指导、监察执法、争议 调解等综合措施,督促指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以人为本、 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地妥善处理好职工劳动关系问题,特 别是劳动合同履行、工资或生活费发放、工作时间和休息 休假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切实保障职工的合 法权益。

云南省

1

云南省关于延迟企 业复工和学校开学 的通告

省 委 省 政 府 应 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肺 炎 疫 情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指 挥 部

延迟复工

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 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 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 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等行 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省内各类企 业及建设工程项目不早于29 24时前复工

广西壮 族自治 区

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延长 2020 年春节 假期的通知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厅

延长春节 假期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 2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 日),2 3 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青海省

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 通知》的通知

青 海 省 人 民 政府 办 公 厅

延长春节 假期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农历正月初九, 星期日) 2 3 (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江西省

1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延迟省内 企业复工的通知 ( 赣 府 厅 明 〔202011号)

江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延迟复工

江西省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 2020 2 9 24 时前 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 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 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 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安徽省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延迟企业 复工和学校开学的 通知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延迟复工

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 9 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 乡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行业)、 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 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 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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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延迟省内 企业复工的通知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延迟复工

省内企业已开工的继续稳产,减少工人流动。除涉及保障 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 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 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 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稳定生产、做好服务保障 外,其他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2 9 日(农历正月 十六,星期日)24时前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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