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全国及重点城市人力资源相关政策汇编(三)
2020-02-08 2138
地区 |
序号 |
文件 |
部门 |
主旨 |
摘要 |
江苏省 |
1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延迟企业复工 的通知(苏政传发 ﹝2020﹞20号) |
江 苏 省 政 府 办 公厅 |
延迟复工 |
通知指出,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 月9日 24时前复工。 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 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 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 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 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
江苏省 苏州市 |
1 |
苏州市关于落实主 体责任延迟企业复 工加强疫情防控的 通知 |
苏 州 市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指挥部 |
延迟复工 |
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 发﹝2020﹞20 号)最新要求,各类企业不得早于 2 月 9 日24 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 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 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 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 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
2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 期间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相关工作的 通(苏人保〔2020〕 1号) |
苏州市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劳动关系 |
1、 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 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 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 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 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 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 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 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 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 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对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 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 付其工资。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 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 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 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 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 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 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 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3、合理安排未复工职工休息休假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 知》,2020年1月31日至2 月2 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 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2)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 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 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 年的,年休 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 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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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扬州市 |
1 |
扬州市关于延迟复 产复工和学校开学 的通知 |
扬 州 市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指 挥 部 办 公室 |
延迟复工 |
1、各机关部门和事业单位2020 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 月2 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 月3 日(星期一)起正 常上班; 2、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 所等)2 月17日(农历正月二十四,星期一)前不开学, 不组织学生返校、不举行任何线下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 (包括培训机构),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3、各企业复产时间不早于2 月9 日(农历正月十六,星 期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 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 产企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食品生产和日用品供应 生产企业),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4、各建筑工地复工时间不早于2 月9 日(农历正月十六, 星期日),涉及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的建筑工地除外。 |
江苏省 南京市 |
1 |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确保复工复业平稳 安全的通知 |
南京市 人民政 府办公 厅 |
延迟复工 |
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 发〔2020〕20号)最新要求,南京市域内所有企业复工 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 月9 日24时。 |
江苏省 无锡市 |
1 |
市政府办公室转 发《省政府办公 厅关于 延迟企 业复工的通知》 的通知 |
无锡市 人民政 府办公 室 |
延迟复工 |
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前复工。涉及保 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 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 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 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 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 益。 |
江苏省 常州市 |
1 |
关于延迟常州市 企业复工的补充 通告 |
常州市 新型冠 状病毒 感染的 肺炎疫 情防控 应急指 挥部 |
延迟复工 |
接省政府办公厅通知,江苏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前复工,本市企业遵照执行。 |
四川省 |
1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妥 善处理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防 控期间劳动关系问 题的通知(川人社 函〔2020〕46 号) |
四 川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劳动关系 |
1、关于职工劳动关系问题 2)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 职工协
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对于因疫情未 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 与职工协商一致后, 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 其隔 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 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 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 在此期间的工资。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 停工 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 期有关规定发 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3)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 同规定 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 当发放生活费。 4)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职工, 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5)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 月 25 日—27 日),因疫情防控 不能休 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 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 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 资。 6)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 |
河南省 |
1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转发国务院办 公 厅 关 于 延 长 2020 年春节假期 通知的通知(豫政 办明电〔2020〕1 号) |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
延长春季 假期 |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 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 日),2 月3 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
2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转 发 人 社 厅 明 电 [2020]5 号文件, 妥善做好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期间劳动关 系工作的通知(豫 人社明电【2020】 2号) |
河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劳动关系 |
1、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 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 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 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 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 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 休假 15 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 的工资收入。 3、生活费标准 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 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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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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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转发国务院办 公 厅 关 于 延 长 2020 年春节假期 的通知 ( 吉 政 办 明 电 〔2020〕2号) |
吉 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
延长春节 假期 |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 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 日),2 月3 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
2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转 发<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办公厅关 于妥善处理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 关系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吉人社函 【2020】16号 ) |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劳动关系 |
1、掌握了解劳动关系基本情况。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 关系有关情况的摸排工作,掌握了解本地区企业受疫情影 响情况和企业具体应对措施等;被确诊劳动者、疑似症状 劳动者、被隔离观察劳动者等具体人数,以及在治疗、隔 离期间需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等情况;因劳动者无 法及时返回复工的等受影响企业情况,以及企业由于人手 不足需延长工作时间而产生的加班工资等。各地要指定专 人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厅。 2、釆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权益。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筹采取服务指导、监察执法、争议 调解等综合措施,督促指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以人为本、 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地妥善处理好职工劳动关系问题,特 别是劳动合同履行、工资或生活费发放、工作时间和休息 休假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切实保障职工的合 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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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
1 |
云南省关于延迟企 业复工和学校开学 的通告 |
省 委 省 政 府 应 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肺 炎 疫 情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指 挥 部 |
延迟复工 |
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 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 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 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等行 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省内各类企 业及建设工程项目不早于2月9 日24时前复工 |
广西壮 族自治 区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延长 2020 年春节 假期的通知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厅 |
延长春节 假期 |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 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 日),2 月3 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
青海省 |
1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 通知》的通知 |
青 海 省 人 民 政府 办 公 厅 |
延长春节 假期 |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 星期日), 2 月3 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
江西省 |
1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延迟省内 企业复工的通知 ( 赣 府 厅 明 〔2020〕11号) |
江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
延迟复工 |
江西省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 2020 年 2 月 9 日 24 时前 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 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 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 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
安徽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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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延迟企业 复工和学校开学的 通知 |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
延迟复工 |
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 月9 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 乡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行业)、 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 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 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
福建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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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延迟省内 企业复工的通知 |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
延迟复工 |
省内企业已开工的继续稳产,减少工人流动。除涉及保障 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 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 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 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稳定生产、做好服务保障 外,其他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2 月9 日(农历正月 十六,星期日)24时前复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