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全国及重点城市人力资源相关政策汇编(一)

 2020-02-06  2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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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摘要

全国

1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 责感染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的医护及相 关工作人员有关保 障问题的通知(人 社部函【202011 号)

人 力 资 源部、财 政部、国 家 卫 生 健康委

疫情防控 工伤待遇

1、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 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 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
、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 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 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2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期间劳 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 【20205号)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办公厅

劳动关系

1、劳动合同解除限制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 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 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 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
、工资发放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 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 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3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经费有关保障政策 的 通 知 ( 财 社 【20202号)

财政部、 卫 生 健 康委

疫情防控 经费保障

1、 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 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 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2
、 是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中央财政按照规定的标准安排经费。
3
、 三是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 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 由地方财政予以安排,中央财政视情予以补助。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延长 2020 年春 节假期的通知(国 办发明电[2020]1 )

国 务 院 办公厅

春节假期 延长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 2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 日),2 3 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上海市

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 知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延迟复工

1、 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 9 24时前复工。 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 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 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 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 企业除外;
2
、 上海各级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 园、托儿所等)2 17日前不开学。

2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实施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上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劳动关系

 

1、劳动合同解除限制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 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 职工,
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 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
、推迟复工期间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 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 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 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企业因受疫 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 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3
、工伤保险待遇
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 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 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 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 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 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4
、仲裁时效中止
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 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 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 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3

疫情期间延长社保缴费期、开辟工伤保障通道

上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社保缴费、社保服务

1、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2
、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3
、大力推行不见面和容缺、承诺制服务
大力推进社保办事“不见面”服务。积极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上海人社”APP、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引导网上、掌上办事服务,尽可能实现缴费业务网上办理,待遇申领业务预约办理,社会保险权益记录线上查询。
积极实施社会保险业务容缺经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参保单位、个人提交的经办材料存在缺失的,允许其通过“先办后补”、书面承诺等方式先行办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4
、切实做好经办大厅疫情防控工作
对确需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按照“等候时间不超过10分钟、办理(咨询)业务不超过10分钟”的目标,合理调配窗口一线工作力量,优化服务流程。
5
、开辟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疫情影响时间可在申请时限中扣除。

重庆市

1

《重庆市人力资源 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办公 厅妥善处理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 疫情防控期间 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重 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劳动关系

 

1、劳动合同解除限制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 人、密切接触 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 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 离措施或采取 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 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 作报酬,并不 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 合同。在此期间, 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 疗期 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 政府采取 的紧急措施结束。
2
、工资发放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 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 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 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 一个工资 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 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 工资。超过一个工 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 动,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 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 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2

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 庆 市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综 合 办

延迟复工

1、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 2020 2 9 24时。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 (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 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 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除外。

2、已复工、复产的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并做好健康防护,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其他企业复工、复产后,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各项措施,确保生产秩序平稳有序。

3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节选与人力资源相关条款:

1、 加强企业用工服务。
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2
、减免税收。
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3
、延期缴纳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4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4月底。(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5
、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6
、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