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全国及重点城市人力资源相关政策汇编(一)
2020-02-06 2783
地区 |
序号 |
文件 |
部门 |
主旨 |
摘要 |
全国 |
1 |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 责感染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的医护及相 关工作人员有关保 障问题的通知(人 社部函【2020】11 号) |
人 力 资 源部、财 政部、国 家 卫 生 健康委 |
疫情防控 工伤待遇 |
1、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
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 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2 |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期间劳 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 【2020】5号)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办公厅 |
劳动关系 |
1、劳动合同解除限制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 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 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 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 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 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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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经费有关保障政策 的 通 知 ( 财 社 【2020】2号) |
财政部、 卫 生 健 康委 |
疫情防控 经费保障 |
1、 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
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 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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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延长 2020 年春 节假期的通知(国 办发明电[2020]1 号) |
国 务 院 办公厅 |
春节假期 延长 |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 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 日),2 月3 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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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
1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 知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
延迟复工 |
1、 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 月9日 24时前复工。
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 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 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 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
企业除外; |
2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实施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
上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劳动关系 |
1、劳动合同解除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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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疫情期间延长社保缴费期、开辟工伤保障通道 |
上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社保缴费、社保服务 |
1、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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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
1 |
《重庆市人力资源 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办公 厅妥善处理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 疫情防控期间 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
重 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劳动关系 |
1、劳动合同解除限制 |
2 |
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
重 庆 市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综 合 办 |
延迟复工 |
1、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 2020 年2 月9日 24时。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 (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 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 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除外。 2、已复工、复产的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并做好健康防护,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其他企业复工、复产后,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各项措施,确保生产秩序平稳有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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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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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与人力资源相关条款: 1、 加强企业用工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