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离婚判决要尽快在中国国内申请承认
2019-12-03 1462
王先生与妻子李女士都是在西班牙求学的中国留学生,两人在西班牙相识、相恋,并于2014年在中国驻巴塞罗那领事馆领取了结婚证,次年生育了一个女儿。但两人婚后终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王先生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和李女士离婚,婚生女儿随自己共同生活。
Q:结婚不是只能在民政局办吗?在中国驻外领馆领取的结婚证合法有效吗?
A: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国与外国的双边领事条约以及《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领事婚姻的效力和在国内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的效力是一样的,同样可以获取合法有效的结婚证。
李女士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大为恼火,亲自在开庭前来到法院向主审法官提交了一份西班牙巴塞罗那法院作出的判决,并出示了西班牙文的原件和中文翻译件。
原来,王先生和李女士已经在西班牙法院起诉过离婚了,西班牙法院也已经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且两人的婚生女儿随李女士共同生活,西班牙法院也约定了探望时间和抚养费用。
李女士认为上海金山法院无权管辖本案,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了,并且书面提出申请,要求上海金山法院承认并执行西班牙法院的生效判决。
Q:中国是否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呢?
A:关于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已经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中有专门规定的程序。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和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或者互惠原则以及我国的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审查,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裁定承认外国生效判决的效力。
Q:中国和西班牙之间有司法协助条约吗?
中国和西班牙之间缔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其中规定,西班牙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我国承认并执行的,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院申请。
只要遵循法定程序,经过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中国公民在国外法院取得的生效判决同样可以在我国发生效力。那么李女士的申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因为李女士是在基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申请承认西班牙法院的生效判决,而基层法院是无权管辖此类申请的,因此上海金山法院依法将此申请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处理。上海一中院驳回李女士申请,要求上海金山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Q:为什么上海一中院驳回了李女士的申请呢?
原来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也不是随时都可以申请的,是有例外情形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诉讼后,被告一方另外提出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李女士的情形正好符合该条款,李女士在回国后没有及时向中院申请承认西班牙法院的离婚判决,而是在王先生向上海金山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才提出申请,因此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李女士的申请。
Q:上海金山法院还能继续审理这起离婚案件吗?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李女士的申请被中院驳回,就意味着李女士拿出的西班牙法院的离婚判决在我国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王先生和李女士在中国境内仍然是夫妻关系,并没有解除婚姻关系。
上海金山法院依法对两人的婚姻关系及婚生女儿的抚养问题进行审理。
虽然西班牙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但上海金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在结合我国法律和国情的基础上,仍然充分尊重了西班牙法院的判决结果。法院最终经过审理认为,鉴于两人均同意离婚,故准予双方离婚。
李女士的经济条件及空闲时间较王先生更好,故孩子仍然随李女士共同生活。法院同时注意到,因西班牙经济条件及生活水平较上海更高,故西班牙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远远高于王先生的承受水平,故法院根据上海实际生活水平,对抚养费依法进行了调整。并且经过法官充分的调解,李女士向法院书面承诺不会对王先生的探视权设置障碍,案件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延伸和国际经济事务合作的持续深入,我国公民和企业在国外涉诉的概率也不断增高。
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并不直接在我国发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当事人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并执行的申请。
来源:金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