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返还彩礼?
2018-06-19 1714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由此可知,1、彩礼的定义以及返还应以接受彩礼一方的所在地的习俗为准,个案的处理应当以当地实际情况为依据具体判断。2、要判断给付财物是否以缔结婚姻(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为目的。如不牵涉登记结婚的事宜,单纯的财物赠与不应认定为彩礼。3、考虑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因素。按照各地习俗,彩礼数额相对较大,在男女双方交往过程中会出现其他例如见面礼、上门礼、赠送衣物首饰等情况。此类非大额的赠与一般不认定为彩礼。此标准也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4、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部返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三种情况,应按照实际情况酌情判决返还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