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互相赠予协议是否有效

 2018-06-12  1725


  家住普陀区的张女士向我们咨询,欲启动离婚诉讼,但是涉及到一套婚内购买房屋,自始至终登记于张女士一人名下。几年前男方以协议的形式将房屋赠予张女士。问这套房屋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

  首先,从房屋状况来看,是属于张女士夫妻二人的婚后财产,男方占有一半的份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以协议的形式将房屋当中自己所享有的部分赠予张女士。

  其次,从法律规定来看,《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由此分析: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是可以赠与财产的。赠予协议是有效力的。

2、如果涉及不动产的,较为特殊,应当以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为准。由于赠予协议的特殊性,赠予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因此不动产对赠予应当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本案中由于原本就登记在张女士一人名下,故而不存在产权变更的步骤。

3、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做出的对共同财产的赠予意思表示只能限定于其各人的份额。并不能包含所有共同财产。基于处分个人财产的法律事实而言,赠予协议协议的效力是可以被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