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突破性的税制改革---
2010-12-01 1691
中国政府突破性的税制改革---
内外资企业税制逐渐统一
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始适用中国统一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管理条例。
2006年12月,新修订的中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首次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7年1月1日,新的中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
2007年3月中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统一了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此前,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合资企业为17%,而内资企业则为33%。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将依照中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2010年12月1日起,中国将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至此中国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了全面统一,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被彻底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