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规避债务纠纷审判规则

 2018-03-08  1663


      1、股东采用先合并、后破产的公司终止方式打破了公司之间的独立财产界限,损害了相关债权人权益,可认定为股东滥用法人人格规避义务的行为——乙公司诉甲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本案要旨:股东在无证据证明参与合并的公司均符合破产条件且破产清偿率相同的情况下,违法越过清算环节,采用先合并、后破产的公司终止方式,打破了两公司之间的独立财产界限,损害了原资产状况相对较好公司的债权人权益,属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逃避债务的行为,作出该合并决定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公司审判十大案例(2017年7月3日公布)

      2.股东虚假出资、在公司注销后未依法组织清算、身负巨额债务且下落不明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属滥用公司人格规避债务的行为——惠安县螺阳农村信用合作社诉林金枝、李银秀、陈松光、惠安县黄塘镇政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行为,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股东未依法组织清算,且公司存在巨额财产不知去向,主要股东身负巨额债务且下落不明等都构成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重大损害,违背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属滥用公司人格以达到规避债务的行为,故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
      来源:《最新公司法案例评析》,江平、李国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3、利用已停止经营的公司对外借款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认定为滥用公司人格规避债务的行为——乙公司诉甲公司、李某、严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本案要旨:公司在借款前已停止经营,借款后也不参加工商年检,该行为明显属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债务,由此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因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及其有限责任的行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河南法院网 2008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