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告反水律师名誉侵权

 2010-04-07  1656


黄静告反水律师名誉侵权案一审败诉

中国法院网讯  4月7日上午九时,黄静诉反水律师崔电博和其前后任职的北京市浩光和包诚律师事务所名誉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宣武区人民院审结,该院以黄静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黄静的诉讼请求。但该院在判决书中委婉地劝告崔电博,作为专业律师,应在公共场合注意自己的言辞,对自己发表的言论做到客观真实。

  据黄静称事情的起因是:2006年3月,她因向华硕电脑公司维权被刑事拘留后,崔电博受其母委托,在侦查阶段代理她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后因崔业务水平不精她母亲与之终止了委托代理协议。

  2008年12月,她的代理人周成宇与华硕电脑公司代理律师参加凤凰卫视中文台《一虎一席谈》节目录制,崔电博伙同他人前往节目录制现场,以黄静代理人身份在该节目录制现场露面,宣称掌握办案材料、现场透露内幕,并当场对周成宇进行人身攻击。其后崔又多次伙同他人向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京华时报、燕赵都市报等多家媒体公开其在看守所与黄静的谈话笔录原件,并通过媒体向公众散布、泄漏国家秘密及当事人隐私。

  而上述谈话记录的原件自2006年以来一直封存于包诚律所。由于上述笔录原件被他人借出并在媒体上公布,严重泄漏国家秘密以及她的隐私,包诚律所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由于崔电博先后多次以浩光律所律师的身份接受媒体采访,浩光律所应当知道但并未进行制止。误导舆论出现所谓“黄静代理律师倒戈”、“揭穿黄静谎言看守所内外口供不符”之类的不实报道,并被数百家媒体转载,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故她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删除所有涉案侵权内容;在凤凰卫视中文台作公开道歉,并在《北京青年报》、《新京报》、《燕赵都市报》、《京华时报》、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等媒体头版或者首页上刊登经原告认可内容的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失100万元。同时还要求对包诚和浩光律所分别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并处十万元罚款。吊销崔电博的律师执业证书,并处五万元罚款;三被告共同向她支付本案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取证费、公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各项费用合计36 654元,以及五位证人的出庭费1500元。

  对于黄静的指责,崔电博如是说:2006年4月1日,包诚律所接受黄静之母的委托为黄静提供法律服务。我当时作为包诚律所的律师,制定了为原告无罪辩护的计划,我的辩护意见得到相关部门的采纳,黄静称我业务不精没有依据。后来由于黄的母亲希望我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我终止了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但我从来没有侵犯过黄静的名誉权。

  浩光律所表示:崔电博为黄静提供法律服务时是在包诚律所,卷宗也保存在该律所。与该所没有任何关系

  包诚律所对此做了如下解释: 2008年12月初,丰台区方庄地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盛建军,持该所调查介绍信、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及委托书来到律所,请求查阅黄静涉嫌敲诈勒索华硕案的卷宗。考虑到盛系专职法律工作者,查阅手续完备,且该案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委托人未要求保密等因素。律所接受了盛的阅卷请求。说到隐私,律所认为,在会见笔录披露之前,黄静维权事件早已在网络上炒得沸沸扬扬。早已毫无隐私可言。

  法院查明:黄静的母亲卢枫经盛建军认识崔电博,并于2006年4月1日,委托崔电博为涉嫌敲诈勒索案件的黄静做辩护律师,期限从签订授权委托书至涉嫌敲诈勒索案侦查终结。

  2006年4、5月,崔电博和另一名律师前往看守所两次会见黄静,并做了会见笔录,其中2006年4月4日的会见笔录中谈及了黄静和周成宇的相识过程。

  2008年12月3日,崔电博和盛建军参加凤凰卫视的《一虎一席谈》节目,崔电博在节目中称 “黄静在这个过程中不构成犯罪,我给她做了一个无罪的辩护,不管这里是五百万也好,还是她要多少钱也好,黄静在这个本案过程中是一个消费者,消费者维权,至于你华硕赔不赔我钱,那是两回事。如果说当初黄静不是选择了去你华硕公司直接索赔,而是到法院起诉的话,那么这个事不会牵扯到后来一系列的事情”。

  次日,盛建军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法律事务所介绍信和张灿、王金海委托盛建军的授权委托书,至包诚律所查阅、复制黄静涉嫌敲诈勒索案卷宗,包括两份会见笔录和卢枫委托崔电博的授权委托书,且向北京青年报、新京报和燕赵都市报披露会见笔录。

  黄静的母亲出庭作证,称黄静看了节目后开始哭闹,不吃饭,靠输液维持生命。

  宣武法院认为,根据一虎一席谈节目的录像光盘,崔电博仅就其是否是黄静涉嫌敲诈勒索案的代理律师以及会见时的具体细节进行了回答,并没有直接透露会见笔录的内容。只是在言辞上有所欠缺,且黄静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崔电博存在透露内幕、公开会见笔录、泄漏原告隐私的违法行为,因此,浩光律所亦不存在监督和管理不善的违法行为。

  法院同时认为,黄静之案非涉密案件,包诚律所在盛建军借阅、复印原告涉嫌敲诈勒索卷宗材料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审查义务,亦不存在违法行为。(作者 萧萧 曾佳)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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