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意见

 2010-03-30  1958


                                               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意见将公布 7种情形买主追刑责

       3月28日,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2010年年会暨预防和反对儿童拐卖培训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上,公安部刑侦局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公室主任陈士渠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将于近日公布,该意见明确规定了对收买妇女儿童的买主将追究刑事责任的7种情形,加大了对妇女儿童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

  孩子被拐全家历经痛苦煎熬

  郭刚堂,这位40岁的山东汉子,从1998年起开始只身骑摩托车到全国各地去寻找自己的孩子,一找就是12年。他的摩托车上一开始只有丢失时才两岁半的儿子的照片,后来挂满了很多失踪儿童的照片,他已经帮7个孩子找到了家,而他自己的儿子仍然没有任何线索。

  “后悔,自责”。12年来,这种感受像恶魔一样吞噬着郭刚堂的心灵,每每想起孩子丢失的那一瞬间,那种心痛都折磨得他彻夜难眠。1997年9月21日傍晚,郭刚堂出门拉了趟货,妻子在家中做晚饭,两岁半的儿子郭振在家门口玩,突然就不见了。后来村里有人说看到一个女人领走了他,以为是带他去玩。

  郭刚堂一家人的幸福就此划上了句号。当年只有28岁的他放弃一切,盲目而又执著地踏上了十余年的漫漫寻子路。

  “从接触到的案例中我们发现,很多父母或家人丢失孩子就在转身之间,孩子一下子找不到后那种撕心裂肺的痛苦可能会折磨这些父母一生。”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告诉记者,孩子被拐卖给家庭带来的痛苦是无法形容的,有些家长甚至因此寻短见或精神失常。

  相比大人,毫无自我保护能力的孩子处境可能更悲惨。“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法律顾问张志伟律师在会上给记者看了两张照片,一张是丢孩子的家长提供给“宝贝回家”的一个小女孩的照片,一张是志愿者在西藏拍的一个乞讨儿童的照片。一张是干净幸福的笑容,另一张却是蓬头垢面撇着嘴的哭相。孩子大约有七八岁,面部特征已非常明显,就是同一个孩子。但等到拍照的志愿者立刻返回去找这个乞讨孩子时,却怎么都找不到了……

  “给孩子喂麻醉药以方便乞讨、把孩子弄伤来博取同情,这些乞讨组织常用的手段让人愈发担心被拐孩子的处境,因为乞讨组织不会用自己的孩子乞讨,很多乞讨儿童都是被拐的孩子。”张志伟说。

  记者翻看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编撰的预防儿童拐卖和性侵害手册时,发现里面有很多孩子被拐卖的案例及分析,人贩子各种拐骗手段令人触目惊心。

  只要有买主就会有拐卖犯罪

  “只要有人买,就会有人贩子拐来孩子卖,买方市场才是拐卖儿童犯罪的真正源头。”张志伟说,法律对于买主的宽容无形中纵容了儿童买卖市场,也使人贩子有了不惜以身试法以获取巨额利润的动力。

  然而,目前法律对此规定不足,张志伟介绍,刑法中尽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同时规定了一条但书条款:只要买主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则可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使得收买被拐儿童行为几乎没有违法成本。

  在接触相关案件时,张志伟还发现,在孩子失踪报警后,以前有的基层警方不予立案,因为他们通常会认为,孩子是出去玩了,一会儿可能就会回来。

  “恰恰是这种不能及时立案的做法导致大量孩子丢失后,在可能找到孩子的黄金时间里得不到救助。据我们了解,孩子失踪后的三四个小时是寻找孩子被拐线索最宝贵的时间。现在拐卖孩子犯罪基本上都是跨区域进行,而且速度非常快。错过了最佳时间,孩子可能就永远都找不回来了。”张志伟说。

  实际上,我国高度重视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根据陈士渠介绍,最早的全国打拐专项行动是1991年开展的,到目前为止已开展了5次,可以说做了很大的努力,但总体来说,拐卖犯罪形势仍时有反复。原因在于拐卖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仅靠公安机关打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2007年12月,国务院制定发布了《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对拐卖犯罪由以前更多地强调打击转向各部门参与、综合治理。去年4月9日,我国又开展了全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

  为获利卖亲生子的也追刑责

  陈士渠带来的一个令人欣喜的消息是,即将公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针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力的对策。

  “以前关于拐卖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不适应当前打击拐卖犯罪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了专题调研,梳理出来一些问题,通过出台意见做了一些调整。”陈士渠介绍。

  在立案方面,该意见明确,今后公安机关在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时,都必须按拐卖妇女儿童案立案处理。另外,如发现流浪乞讨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也要立案侦查。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也要立案侦查。

  “该意见强调对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都要严厉打击。对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的,具有列举的7种情形之一的,均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陈士渠强调,这较之前的法律规定更加细致严格。

  这7种情形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被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该意见还明确,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前追究亲生父母刑事责任的很少。”陈士渠说。

  为了编织一个更广泛的打击拐卖儿童的法网,该意见还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我们发现,有些买主担心买到的孩子身体有毛病,在交易之前就带着孩子到医院体检。针对这种情况,该意见规定,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陈士渠说。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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