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现状

 2010-03-26  1853


                                                  最高法拟出台减刑假释司法解释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现状

  延长重刑犯狱中执行期严控减刑

  一个“黑老大”终因没能逃出法网,被送进监狱服刑,令百姓拍手称快。然而,当得知“黑老大”在锒铛入狱之后,至多十几年,又出狱为祸一方,百姓心情又是怎样?

  近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要严格控制减刑的频度和每次减刑的幅度,要保证其相对较长的实际服刑期限,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改造效果。

  作为贯彻该意见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减刑、假释司法解释送审稿最大的特点所在,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刑幅度、最低执行期限、重刑犯减刑条件等方面都作出了重大修改。

  大幅缩小减刑幅度

  从“1年”减半为“6个月”

  记者在送审稿中看到:“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6个月有期徒刑;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

  这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一般减刑幅度从“1年”减半为“6个月”,将重大立功时的减刑幅度从“2年”减半为“1年”。

  为何作出减半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黄永维分析说,这是贯彻落实我国“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死刑政策的需要,是改变我国刑罚体系“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举措之一,也是延长重刑犯实际执行期限的有效举措之一。同时,仍可以保持对罪犯持续的、适度的激励,消除较大减刑幅度对原判产生的冲击。

  延长减刑起始时间

  由“1年半”延长至“3年”

  根据送审稿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这将征求意见稿中减刑起始时间由“1年6个月”延长至“3年”。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推算罪犯的实际最低执行期限:假如罪犯在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期满即获得减刑,且每次减刑的幅度均为最长的6个月,除重大立功情形外,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最低期限为13年。这样,即使无期徒刑罪犯执行两年后即获得减刑,并且减刑为最少的18年有期徒刑(无重大立功情形下)。那么,无期徒刑的实际最低执行期限将为15年(2+13)。

  黄永维说,考虑到在实践中,罪犯一般不可能每次间隔期满都能获得减刑,且减刑幅度也很难每次都是最长的6个月,所以,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实际执行的期限必将较大程度长于上述分析的期限。

  提高重刑犯实际执行期限

  死缓罪犯执行期不少于18年

  根据上述计算,无期徒刑罪犯在无重大立功情形时,其实际最低执行期限为15年。但是,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无期徒刑的实际最低执行期限为10年,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若提高无期徒刑的实际最低执行期限将突破刑法规定。

  所以,“在无期徒刑的实际最低执行期限实际上已被提高的情况下,送审稿对于无期徒刑罪犯的最低执行期限依然沿用了刑法的规定,即10年。”黄永维指出。

  如此一来,1997年司法解释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实际最低执行期限显然已不合时宜,且在刑法并未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实际最低执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送审稿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8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确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严格重刑犯减刑条件

  无期死缓罪犯二次减刑受限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无期徒刑执行满2年后,就可以减为有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2年考验期内,若无故意犯罪,即可减刑。且在数罪并罚时,无期徒刑与死刑缓期执行均是采取吸收原则。

  这样,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条件上就难以体现出与一般有期徒刑罪犯的较大区别,尤其是在数罪并罚时,不公平性将显而易见。

  送审稿揉合、吸收各方意见后,对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刑罚的,分别4种情形作出了规定,延长了实际服刑的期限。

  法制日报北京3月25日讯

  延伸阅读:送审稿已报请立法机关审查

  法制日报北京3月25日讯 记者王斗斗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黄永维25日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司法解释修订工作步伐加快,目前,送审稿已经报立法机关审查。

  “修订减刑、假释司法解释,是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落实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审理工作,实现减刑、假释工作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黄永维说。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自承担修订任务以来,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工作,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先后在河北、海南、广东、四川、江西、山东等地召开专门研讨会,分别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监狱的意见。几经专家论证,不断修改完善,并已初步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者 王斗斗)来源:法制日报    www.shnd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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