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月审限得不到严格执行 左世忠代表建议延长民事再审法定审限

 2010-03-09  1695


每次参加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左世忠都带着建议或议案,并且必定都是关于审判工作的。用他的话来说,“内容都是操作层面的”。

  这位大法官今年提交了《关于延长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法定审查期限的立法建议》。

  在这份建议中,他首先指出了现行法律规定在民事申请再审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为3个月。但在审判实践中,该项规定却往往得不到严格执行,申请再审案件往往不能在3个月内审查完毕。各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无法如期在3个月内审结的案件所占比例相当大。

  左世忠说,造成这种状况有5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案件数量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几乎没有任何限制,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实践中当事人对案件申请再审的情况极为普遍。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申请再审案件上提一级,致使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数量激增。

  二是调卷难。从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的平均周期来看,各地差异明显,两个月至6个月不等,需要调卷的案件普遍难以在3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审结。

  三是有可能联系不到被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再审一方提供的被申请人的联系方式有时是无效的,根据该联系方式通知不到被申请人。这就对进一步询问当事人、了解案情造成了障碍。

  四是需要询问当事人等其他因素。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当询问当事人。通知双方前来接受询问,需要给当事人一定的准备时间,这就导致审查的其他环节只能后延。

  五是法院内部对案件的审签,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规定,由此也会影响案件的审结时间。

  左世忠认为,问题的存在,不仅使得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法官不堪重负,也容易造成当事人对审查时间过长原因的质疑,从而影响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因此,有必要延长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法定审查期限。

  左世忠建议,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可规定为6个月,同时可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中止、审限延长等制度,以保障各方当事人能充分行使诉权,法官也能有更多的时间进行审查。这样,既维护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同时也使生效判决可能存在的错误得以纠正,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社会对司法公正价值目标的追求。(记者 王斌)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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