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过期卡内钱作废 消协:商家应返还不当得利

 2010-01-19  2122


   

           现金券或购物卡过期,里面的钱作废?昨日,记者了解到,很多消费者都遇到此类难题。对此,武汉消协称,商家应返还不当得利,消费者如遭拒绝,可向法院起诉。


  家住汉口的李女士介绍,单位去年发了武昌司门口一家蛋糕店500元的现金券,该券可以在蛋糕店内购物。1月12日,该店工作人员告诉她现金券过期已不能使用。为此,李女士向武汉市消协咨询,商家是否可以扣掉卡内的现金?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人都有李女士同样的遭遇。“我虽然觉得很不合理,但毕竟是标明了有效期,找不出什么理由跟商家扯。”市民余女士也如是说。


  武汉市消协认为,消费券或购物卡实质上是顾客预先支付价款后取得的付货凭证,卖方在其经营期间应当根据消费券或购物卡面值向顾客发货。如果经营者单方拒绝发货,那么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按消费券或购物卡面值向消费者返还现金,如果经营者拒绝返还现金,消费者可以经营者“不当得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实,除去一些货物因保鲜需要或时节原因要注明提货截止时间外,商家发放的购物卡或消费券等所注明的有效期并不能成为约束消费者的条款,即使过了有效期,消费者还是可以继续使用。消费卡到期只是表示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服务终止,卡内金额的所有权还是属于消费者的。经营者以服务到期为由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逃避了经营者的义务。”消协人士称。

来源:楚天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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