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首次获承认

 2010-01-18  1945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呈现六大创新 双重劳动关系首次获承认

从今年1月1日起,《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正式实施。

  在近日为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张健概括说:《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是对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这一条例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六个创新”上。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如何界定“用工之日”,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规定。于是个别用人单位就以劳动者正在培训、没有用工为由,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不签劳动合同。

  山西省的条例规定,“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增加了操作性。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中,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义务,将“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曲解为“无缝焊接”,也就是说只要中断了一天,就不叫“连续”,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山西省的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堵上了法律的漏洞。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时间”,即“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

  众所周知,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期的指令性管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转轨。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部门对企业的劳动用工底数掌握得比较清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在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前提下,发挥政府对企业的用工监管职能,成为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为适应形势的需求变化,2000年国家提出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要求。山西省的条例将劳动用工备案由文件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增加了执行力度。专家分析,“这将对今后的劳动用工管理产生重要推动作用。”而且,条例还针对山西省矿山企业用工集中、风险较大的特点,规定井下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20个小时。

  为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条例根据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调控的文件精神,提出了“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要求企业结合自身经济效益情况,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协商,制定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009年10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核心内容是增强工资指导线的操作刚性,并且规定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确认的企业工资薪金,可按照税法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法扣除。据悉,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扭转利润侵蚀工资现象,提高劳动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让广大劳动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条例规定了劳动合同协商中止情形,即用人单位在经营困难等情况下,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这样既便于企业休养生息,走出困境,也方便劳动者寻找新的就业岗位,增加工资收入,等到企业经济状况好转时再回到企业,继续履行原合同。

  关于双重劳动关系,传统观念只认可非全日制用工状态下的双重劳动关系。对于全日制用工下的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

  山西省的条例着眼为国有企业待岗职工寻求就业机会,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明确承认了双重劳动关系。有专家分析,“这在劳动理论上是一个重大创新”。

  双重劳动关系核心是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条例本着“谁用工谁缴费”的原则,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单位缴纳”。

  实际中,一些用人单位使用了退休人员、内退人员、在校实习学生以及劳务派遣人员等,这些人的权益如何保护,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上存在一些“空当”。

  为弥补有关法律法规的不足,山西省的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内退协议的,劳动关系存续,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内退协议约定。对于使用退休人员以及勤工助学学生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就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记者 王斌)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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