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的通知

 2009-10-27  1995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的通知
(法办〔2009〕6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针对近期部分人民法院接连出现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以各种方式干扰庭审活动,严重影响审判工作严肃性的情形,为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维护庭审安全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庭审活动正常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各级人民法院在推进审判公开过程中,要大力宣传《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将其置于法院公告栏等醒目位置,通过设置咨询台、电子查询屏,发放应诉通知、诉讼手册等形式使公众知晓,书记员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当庭宣读。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要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在切实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公民的旁听权和新闻记者的报道权的同时,对公然违反法庭规则的各种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如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随意走动、喧哗、哄闹法庭,新闻记者未经许可录音、录像和拍照,可依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措施作出处理。

 

  二、严格执行诉讼法关于维护庭审秩序的相关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以及行政诉讼法四十九条等规定精神,对于诉讼参与人、其他人以哄闹、冲击等方式扰乱法庭秩序,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多种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和领会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在庭审秩序管理中职权的多样性,综合运用批评教育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各种手段,灵活机动加以处置,确保庭审秩序安全,必要时还可依法宣布休庭或延期审理,待影响庭审活动正常开展的不利因素消除后再行开庭。

 

  三、积极开展庭审安全大检查和教育培训活动。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今年6月下发的有关保障庭审安全的通报要求,切实开展对庭审安全保卫工作的大检查活动,及时查找各种隐患和漏洞,积极采取措施整改,从人、财、物各方面加强庭审安全保卫工作。要从增强司法理念的高度,加强教育培训力度,促进广大干警树立庭审安全意识,提高审判管理能力。要特别注重对中级、基层法院院长的培训,特别注重对一线办案法官、尤其是审判长的培训,通过分析典型案例、观摩开庭、现场评点等方式,不断增强其权利保障意识、诉讼安全意识、岗位责任意识,提高其庭审驾驭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要以公开、文明、庄严的庭审活动为载体,辩法析理,传播正义,使法庭成为最具权威的定分止争场所,通过扎实有效的审判活动,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

 

  四、着力构建、优化庭审秩序管理的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庭审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将其作为日常性审判管理任务常抓不懈。要进一步完善重点案件庭审组织应对机制,对敏感案件、重大刑事案件、当事人积怨较深的民事案件,要强化庭审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强合议庭,配齐警力,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做到事前有预案、事中有控制、事后有总结,高质量地完成庭审活动;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机制,坚持新闻工作的归口管理原则,规范新闻采访、庭审直播的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将庭审质量纳入对法院、业务庭和干警业绩、能力的重要考核指标,院领导和审判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统筹管理职能,通过开展庭审规范化评比活动、组织检查组巡回检查、交叉检查、突击检查,利用科技手段远程监督、内部实时监控等方式加强监督指导,奖优罚劣。上级法院要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推广庭审工作中好的做法,及时通报有关问题;进一步完善协调保障机制,对于突发事件和后续处置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报告。要加强审判法庭的物质、装备和人员保障建设,特别要尽快改善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开庭条件,努力争取各方面的大力支持,确保庭审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五、严肃查处庭审秩序管理中的失职行为。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以及司法警察在庭审活动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审判秩序。对于因采取措施简单轻率,或者对违反法庭规则行为置之不理、处置拖拉等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对于组织领导不力,庭审管理松散,审判秩序混乱的法院,要依法依纪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各级人民法院应向社会公开法院工作人员作风纪律规范及投诉办法,便于当事人及社会监督。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进展情况和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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