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审判实务一

 2021-01-05  1100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审判实务一

内容提要:工程款、工期、质量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三大主要类型,而工程价款结算是工程款案件的核心,工程价款的计价方法一般分为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加酬金等方式,实践中还存在可调价、按实结算等方式。不同的计价方法有不同的结算依据,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比重较大,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不规范情形较多,这些都增加了工程价款结算的难度,也增加了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

一、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

1. 无效合同的结算依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1》)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规定主要考虑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力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承包人还是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实践中的问题是工程款支付进度、下浮率等事项也宜参照合同约定处理理由是:首先,从法律文本看,付款时间、工程款支付进度、下浮率等事项本身即为工程价款的各个方面,故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1》第2条的规定,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2》)第3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其次,从立法目的看,《建设工程司法解释1》第2条的规定源于允诺禁反言的法理,当事人不能从无效合同中获得比有效合同更多的利益,如果付款时间、工程款支付进度、下浮进度等不参照合同约定,将使一方获得合同上的意外之财,会助长当事人恶意追求合同无效的后果,不利于维护诚信的建筑市场秩序。最后,从工程惯例看,约定分期付款、一定比例的下浮已成为工程行业的惯例,参照约定处理符合工程的惯例。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合同无效时,约定的下浮率是否可以调整?实践中从工程的一般让利幅度看,土建工程通常在8%以内、安装工程在12%以内、市政工程在20%以内。因此,如果下浮率约定远远高于市场下浮率标准,承包人有相应证据证明明显不合理的,可以适当予以调整。

2. “三无工程”的结算。所谓“三无工程”指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对于“三无工程”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进行的施工建设,系违法建设,基于违法建设所定的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三无工程”导致无效后,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对于“三无工程”的结算应当区分情况:(1)经当地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工程属违法建筑,并作出责令拆除的意思表示的,或实际已经被拆除的,对承包方投入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实际损失,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进行分担,发包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2)当地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作出违法建筑认定,或者没有被责令拆除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实践中带来的问题是,这样处理是否会导致法院的审判受制于行政主管部门,有的行政主管部门迟迟不给答复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对于“三无工程”的认定及处理本身属于政府职权处理的范畴,法院审理时可以给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发函,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明确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以及是否拆除,逾期不答复的,法院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处理。此外,对于未经竣工验收亦未拆除的“三无工程”,一方主张工程款,另一方主张存在质量问题的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未经竣工验收的“三无工程”,发包人已经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1》第13条处理。发包人未使用的,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未竣工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仅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实际投入的费用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工程质量缺陷的程度等因素,适当支持承包人的主张。

/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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