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平公正的判决来实现正义-- 3 法院认定

 2018-12-06  1849


    经过缜密的法庭事实调查,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之后,法院最终做出了如下的认定:

 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谋、吴某等人第一节犯罪事实中, 被告人霍某在深圳将伪造的信用卡等物放入被告人吴某的行李中带来上海,吴某并不知情,到沪后霍某才告诉吴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吴某明知伪造的信用卡存在其行李箱中再将该卡运输至沪的犯罪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吴某共同持有、运输12张伪造的信用卡的证据不足,故不予认定。因此,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法院的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整个案件最终以法院接纳张海军律师、李源远律师的辩护意见,做出合理公正的判决告终。这当然与李渊远律师在庭审外细致的案件材料整理密不可分,与张律师在法庭上字字珠玑的慷慨辩护息息相关,与那仁主任律师在庭前庭后的悉心理论指导休戚与共。律师作为一个为当事人主张合法权益的正义使者的形象,以自己的行动来实践律师的精神——我不同意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也正是诺迪律师事务所一直在追求的价值理念和服务宗旨的体现。在吴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可以说吴某的屡犯行为让人无法苟同,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作为他的辩护律师,诺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时刻恪守着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公平公正的眼光和态度来对待整个案件。在案情复杂的共同犯罪面前,耐心的理出头绪,不忽视任何的细节,透过现象看到问题的本质,不以偏概全,事实求是的用法律作为衡量犯罪行为的唯一标准,维护犯罪嫌疑人正当合法的权利,为他们主场和伸张他们应得的正义。正义不应该只是守法公民的专属品,也不应该成为违法犯罪分子可望不可及的奢侈品。正义应该是普世的,就像人生而平等一样,是每个人都可以享有的日常用品。诺迪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承这样的理念,诺迪的律师们也一直坚持不懈、铿锵有力地为正义说话。

                                                                           文/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李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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