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格局

 2011-01-11  1431


最高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格局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1月,全国法院共审理13191件涉外案件,同比增加15%。

"这些案件呈现出地区分布广泛、数量增加、类型多样等特点。"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因势利导、与时俱进地调整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格局十分必要。

据悉,最高法院民四庭已于去年完成了相应的调研,旨在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格局的指导性意见已起草完毕,待批准通过。

67个基层院可审涉外案

据最高法院民四庭统计,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纠纷中,涉及的外国当事人排在前五位的国家分别是美国、日本、韩国、德国和英国,这类案件占到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总数的40%左右。

随着一些国家与中国的经贸、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案件纠纷亦随之增加。因而,近年来,最高法院通过单个审批的方式,赋予了一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及个别基层法院涉外案件管辖权。

目前,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已由原来的省会所在地城市中级法院扩展到全国167个中院和67个基层法院,并且全国法院系统有近3000名职业化、高素质的法官从事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刘贵祥说,完善涉外案件管辖制度,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在充分弄清弄准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改进涉外案件集中管辖机制的具体方案。"总的来说,下移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限是大势所趋。"

案件增加因素较为复杂

谈到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的增加,刘贵祥说,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一些企业履约能力下降、履约成本增加、违约率上升,酿成大量纠纷;二是2008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的条件放宽,畅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直接结果是,当地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加。

立法上的这种变化,在刘贵祥看来,是给当事人增加了一个向上一级法院寻求救济的渠道,对消除当事人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担忧起到了积极作用。"当然,一些当事人因申请再审成本极低,滥用诉权,不当占用司法资源的现象也是比较突出的。"

事实上,最高法院近年一直从审判机制等多方面入手致力于杜绝地方保护主义,而且产生明显效果,当事人对这方面的抱怨越来越少。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诉至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量的增加比预期的要少一些,刘贵祥分析,有一部分案件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分流。比如,通过涉外仲裁机构解决了大量涉外民商事纠纷。

外国法查明适用成难点

在2000年以前,涉外民商事审判主要以货物买卖、外贸代理、合资合作合同纠纷和信用证纠纷为主,随着中国入世开放后对外经济交往多样化,传统的案件格局被打破,出现了涉外股票、债券、票据、独立保函、外资企业解散和清算纠纷,以及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产生的纠纷等。

刘贵祥坦言,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专业性很强,尤其是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其中一大难点是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

涉外民商事案件依照冲突规范确定的准据法为外国法时,法官就会启动外国法查明程序。在外国法适用问题上,由于法律术语、法律文化以及法律背景的差异,仅靠当事人提交的几份外国法院的判例、几个外国法条文或专家意见书,往往很难反映外国法的全貌,法官很难像适用本国法一样准确地适用外国法,这也是各国法官面临的共同难题。

除此之外,涉外司法文书送达、境外当事人身份查明、境外证据的调取、与境外法院或仲裁机构产生的管辖权的冲突、立法相对滞后产生的新类型案件法律调整缺位等问题也依旧在困扰着涉外案件的审判。

树涉外审判国际公信力

涉外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

刘贵祥告诉记者,近年来,涉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及对审判过程的描述明显增强,质量明显提高。

最高法院曾对14家高级法院的600多件涉外商事海事案件进行了评查,及时与被评查法院沟通,有效提高了全国涉外商事海事的整体水平。

最高法院要求,除个别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并且上网公布裁判文书,增强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公正与审判效率,树立我国涉外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和权威性,最高法院将继续通过加强司法解释、案例指导,达到上下级法院统一裁判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目的,确保司法公正的同时提高司法效率;加强对我国法官不间断地进行包括任职培训、续职培训及专项培训在内的职业培训;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最大限度地使法院与仲裁和调解机构有机结合,公正、高效和快捷地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记者 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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